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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天津市法制辦公室獲悉,本市將在全市範圍內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有權必有責的原則,今後如果哪個行政執法部門出現不作爲、亂作爲、越權執法或以權謀私的情況,該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將受到嚴肅處理。
據介紹,全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已將其行政執法依據所規定的行政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崗位,並確定了相關的執法責任。各部門也將陸續將職權分解和確定責任的情況向社會公佈。根據《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6種行政執法違法行爲應當受到責任追究:一是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二是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三是違反法定程序;四是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五是不履行法定職責;六是其他違法行爲。並規定了對於有行政執法違法行爲的機關和個人可以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調離執法崗位、解除聘任合同、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以及給予行政處分等11種責任追究的方式。此外《暫行辦法》也對責任追究的機關、追究程序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截至目前,有關部門已依據《暫行辦法》對3起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進行了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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