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海歸”回國工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不受編制數額、增人指標、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的限制了。日前,人事部等16家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把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作爲開展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工作的重點,分別在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報酬、申報項目、職稱和職業資格評定、知識產權保護、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入出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做出相關規定。
“海歸”工資、職稱與貢獻掛鉤
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每年在國內全時工作的時間一般應在9個月以上。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應與其本人能力、業績、貢獻掛鉤。由事業單位聘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由國內企業聘用的,經雙方協商確定工資待遇;對到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或以技術入股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可按合同規定給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參股的,經投資各方約定,可適當提高技術入股分紅比例。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覈確認後,可參照其學歷、學術或專業技術水平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稱,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回國工作後,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按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優秀“海歸”可申報中青年專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計劃和專項基金要面向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平等開放,鼓勵和支持他們公開、公平、公正地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研基金項目。特別優秀、國內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資助專項經費。積極鼓勵並推薦高層次留學人才將其發明專利或科研成果參評國家和省級有關科技獎項。回國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可按規定申報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優惠政策支持“海歸”創業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創辦企業,按照國家的產業和區域稅收政策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其中,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對我國經濟科技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重點項目,經有關部門審批,可專門立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園區要大力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創業,配備專門人員,爲高層次留學人才創業提供服務,簡化審批手續,提供廠房、設備和配套設施,並在房租等方面給予優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資助、銀行貸款、創業投資、技術產權交易等在內的投融資機制,幫助他們解決資金困難;發揮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示範引導作用,不斷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訓、資助等方面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創業提供支持的新途徑。
配偶就業、子女上學都有政策
妥善安排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隨遷配偶就業,採取個人聯繫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要優先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事部門要積極幫助推薦就業。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參加高中升學考試和高考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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