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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日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沒有不受監督的政府部門,也沒有不受監督的個人。媒體不是中央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你不能要求他們每句話都說得對。只要有事實依據,就要高度重視。(4月9日《人民日報》)
筆者是一名媒體從業者,因此更能切身地體會出李局長所言的“不要求媒體每句話都說得對”姿態,對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是何等的重要!
從邏輯上講,媒體的監督報道大多是事後調查、採訪所得,期待其完全復原事件的每一個細節,非常困難。尤其是每個事件都有發生、發展的過程,最初的認識很可能在最後被證明“不準確”。因此,從最好發揮新聞輿論監督效力的角度來說,只要報道的主體準確,批評的主要事實存在,便應該被認可。
遺憾的是,面對媒體批評,一些政府部門與官員表現出的,非但沒有公權力應有的雅量與內斂,恰恰相反,常常是抓住幾處細節表述不放,利用公權強勢,對媒體反戈一擊,動輒揚言要將媒體和記者告上法庭。前段時間,那位被報道說出“寫承諾的事怎麼能當真”的山西絳縣副縣長,不是繞過爲什麼對100多名農民工的承諾沒有兌現的本質,而揪住這句話揚言要告記者的嗎?
筆者從一位在媒體專門負責輿論監督類報道“善後處理”的朋友處聽聞,有些政府部門對於批評的“反彈”,近乎令人哭笑不得:“我們區政府只是‘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低於市場價給處級以上幹部買了房,開發商也願意,你們怎麼就敢給我們定性‘濫用職權’,誰告訴你我們濫用了?”“你們昨天就登過交警亂罰款的文章,今天又登,好像我們系統沒好人了,是不是有意找茬?”“我們安監局在你們曝光礦難後馬上採取了行動,你們怎麼說我們此前不作爲?”“學校安排學生回家普查周圍的暫住人口,你們說這措施像逼公雞下蛋,公雞肯定下不了蛋,但你能肯定學生調查不了暫住人口?”……面對諸如此類偏離“靶心”的霸道詰責,媒體常常真的是有口難辯。
在新聞學中有一個“好蘋果爛蘋果”的比喻。說的是新聞真實不能只看到蘋果光鮮的一面,還要表現出爛掉的一面。如果媒體曝光了腐爛之處,大家要糾纏於爛的程度是否得當、大小是否精確,那麼就會逼着媒體鏡頭只好迴避矛盾,成天對着光鮮的地方撿好聽的說。筆者便在某次酒桌上,聽聞某政府部門負責媒體關係的先生在酒後“泄露天機”:明知自己不對,也要“反彈”,不給你們媒體點壓力,還以爲我們好欺負,下次還來針對我們!——看看,人家已經超越了“火冒三丈”的本能,而進入了“理論指導”的高度了!
結果是什麼?新聞人本應有的鐵肩擔道義精神被嚴重扭曲,老總們常常手握某些部門濫權的新聞稿而苦惱,前怕狼後怕虎,把可能出現的後果論證來論證去,把用詞、細節弱化來弱化去。最終即便不是主動退避矛盾,也是蜻蜓點水,淺嘗輒止,嚴重影響了監督的質量和效果。
有同行曾感慨,只要人家反戈起訴,媒體與記者勝算很小。這說出了當下媒體人共同的無奈。誠然,“不要求媒體每句話都說得對”,並不等於說就可以容忍媒體胡說八道,完全不必爲言詞負責,政府與官員當然也有通過法律爲自己“討說法”的權利,但目前的狀況下,在新聞監督上亟需釐清兩個前提:
其一,作爲政府官員,要有基本的權力內斂意識,出了問題卻糾纏於細枝末節做文章,是缺乏政治道德的表現;其次要從法律上充分考慮到官員的特殊性,有些爲媒體監督“撐腰”的規定。比如像美國所規定的,受到批評報道的政府官員,如果要起訴新聞媒體,必須自己舉證證明記者的報道是“惡意”的,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在國內,雖然廣州市中院曾在司法實踐中引入“新聞真實”的概念,認爲“只要新聞報道符合新聞業的程序、規律,即使內容與客觀真實有一定偏差,仍不視爲侵權”。但這樣的規定顯然不應作爲個案,而應該在更大的範圍內、用更嚴肅的方式規定爲“遊戲規則”——這並非是單純的保護記者,更是在保護公衆與媒體的批評權。
媒體不是中央紀委,媒體不是審計署,媒體不是調查組——李局長的“三不觀”表現出的權力內斂意識令人尊敬,但要讓更多的權力部門學會內斂,以積極的心態面對監督,就不僅僅要從政治道德的層面倡導權力的自覺,更需要從法律、規章的層面做出制度性的安排。(畢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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