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中國經濟週刊》再次關注湖南郴州市輿論監督獎爭議。報道披露了文件出臺的背景,並全文轉發了郴州市委宣傳部《關於進一步支持新聞媒體工作的意見》共四個部分的原文,意在請公衆關注除“輿論監督獎”之外的做法。
說公衆對於“輿論監督獎”是一種誤會的說法,同樣是一個誤會。媒體也好,公衆也好,永遠只會關注他們認爲最值得關注的東西。這並不是一種偏執,而是一種不由自主的警惕。這種警惕,既有對一些政府部門的用心的,也有對於一些媒體道德的,當然,更是基於一種政府與媒體關係的。不能不承認,從一開始公衆對於郴州做法的諸多關注,其實都指出這樣一個根本性的命題,這就是一個有關“官”“媒”關係的話題。
郴州做法背後所顯示的,無疑是一種正在艱難揚棄中建構的官媒關係。一方面,一些媒體或記者總是在以一種監督與責任的自覺之下,介入到一些地方的政治社會生活之中。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部門既沿襲着傳統的管理與思維行爲方式,又不得不面臨着來自其他層級、地域的媒體的監督,而這種監督是他們的權力無法干預的。因此,如何在現有體制下,處理好來自各個方向的輿論監督,如何順應一種良性的社會機制,其實是大多數地方政府都面臨的一個問題。
這種背景,無疑正是郴州做法背後的現實,它所體現的,實則是一個地方政府在對待輿論監督方面的態度選擇。在這方面,郴州其實是一個很典型的樣本:此前,已經落馬的原郴州市委宣傳部部長樊甲生曾簽發了一個“三不準”文件:不準給外來媒體提供新聞線索;不準接待外來媒體記者;不準與外來媒體記者串聯、合作。到現在,郴州開始願意以“更加開放的思維、更加開明的態度”來對待外來媒體,並且認識到“媒體的輿論監督是監督體系的重要部分”。說它是一個樣本,因爲這前後兩種態度,可能是很多地方政府都存在或面臨的兩難。
既然媒體不會因有所阻撓而放棄監督,那麼亦將不會因獲得獎勵而不去監督。不棄於阻撓與不媚於獎勵,都是媒體的精神與職責之所在。同時,既然不論鼓勵或阻撓,輿論監督都是存在的,那麼獎勵至少比阻撓的確更能體現一個地方政府“更加開放的思維、更加開明的態度”。
當然,並不是說態度決定一切。而有了一紙文件之後,媒體在郴州的採訪活動是不是就能暢通無阻,也有待觀察。至於郴州“獎勵輿論監督”這一提法本身,所招致一些誠懇的批評與質疑,我們則需要在一種仍難以明晰的官媒關係的現實之下,予以理性並積極地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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