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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保衛部、總後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辦公廳、交通部辦公廳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延長半年左右時間繼續深入開展打擊盜用、僞造軍車號牌專項鬥爭。
通知說,2006年7月以來,軍地有關部門共同部署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打擊盜用、僞造軍車號牌專項鬥爭,取得了明顯成效。鑑於目前仍有大量被盜軍車號牌沒有追回,一些地區盜用、僞造軍車號牌問題仍很突出,爲從根本上遏制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經軍委、總部首長和公安部、交通部領導批准,決定將專項鬥爭從即日起延長半年左右時間。
通知對進一步嚴厲打擊盜用、僞造軍車號牌違法犯罪活動作出七項部署:
一、要切實提高抓好專項鬥爭的思想認識。盜用、僞造軍車號牌違法犯罪活動,不僅敗壞軍隊形象和聲譽,而且擾亂國家經濟管理秩序,影響社會穩定。軍地有關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爲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社會環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打擊盜用、僞造軍車號牌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抓好工作落實。
二、要採取多種措施把專項鬥爭引向深入。對利用網絡、手機短信、街頭小廣告等製售假軍車號牌的,軍地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專門措施,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公安機關要發揮社會面控制能力強的優勢,對假冒軍車經常出沒的住宅小區、停車場、汽修廠、運輸市場等進行調研,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進行篩查,發現假冒軍車線索及時通報軍隊有關部門,採取軍地聯合執法方式,實施精確打擊。對正常行駛的軍車,堅持軍車軍查原則,由軍隊警備和軍車監理部門負責檢查。公安機關在執法中發現有證據證明懸掛盜竊、僞造軍車號牌的假冒軍車,要依法查扣,及時通報軍隊有關部門;屬軍隊內部車輛的,移交軍隊處理;屬非軍隊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軍地在專項鬥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統一報各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三、要把打擊大噸位假冒軍車作爲專項鬥爭的重點。根據軍隊有關文件規定,非軍隊裝備的10噸(不含)以上大噸位運輸車不得使用軍車號牌。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對懸桂軍車號牌載重量超過10噸(不含)的大噸位運輸車(軍隊裝備的坦克等履帶式重裝備運輸車輛除外),特別是集裝箱車和貨櫃車,一律滯留車輛,通知當地警備部門和指定單位軍交運輸部門,查清號牌真僞、車輛來源。屬假冒軍車的,由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處理,並追繳其欠繳的各種規費;屬軍隊內部車輛的,移交當地警備部門和指定單位軍交運輸部門處理。
四、要依法規範處罰標準和程序。查扣的涉案人員和車輛,要從重從嚴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9號)等法律法規立案偵查,所扣車輛隨案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勞動教養。屬超限超載、無證從事道路運營的,要依據《公路法》、《道路運輸條例》從重處罰。屬走私、拼裝、報廢的車輛以及通知當事人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予以收繳。有合法手續的車輛,在查清號牌來源,由軍地有關部門對涉案人員作出處罰後,將車輛返還車主。指定的車輛保管單位可收取車輛停放和保管費,收費標準由各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五、要發揮科技手段作用提高打擊效能。軍地各執法部門要共同探索數據交換和情報信息共享的途徑方法,充分發揮公安網、城市交通監控管理系統、高速公路監控管理系統、養路費稽查系統、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監控管理系統的作用。軍隊發現的被盜車輛號牌,定期在公安網上發佈查緝。重點地區高速公路收費站、治理超限超載檢測點逐步建立完善監測報警系統及相關處置機制,形成打擊假冒軍車的監控網絡。
六、要通過輿論宣傳教育和發動羣衆。各執法部門要多向新聞媒體介紹專項鬥爭情況,通過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等形式,揭露盜用、僞造軍車號牌違法犯罪行爲的危害,教育人民羣衆自覺遵紀守法。要宣傳專項鬥爭中涌現的典型人物和事蹟,激發羣衆的參與熱情,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七、要進一步加強對專項鬥爭的組織領導。全國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要經常分析形勢,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並協調有關部門儘快完善法規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各軍區和武警部隊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要結合實際,在認真籌劃做好重點地區專項鬥爭工作的同時,研究部署在其他地區滾動展開的步驟措施。各地公安機關和軍隊保衛部門對涉及本地區本單位的案件和線索要高度重視,組織專門力量,深挖細究,一查到底。軍地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防止發生各自爲戰、相互扯皮甚至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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