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接受急救中心服務後,以該中心多收取其70元費用爲由訴至法院,要求急救中心雙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並將收費的標準登在報紙上。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被告急救中心返還原告多收取的費用,同時表示,將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將收費標準刊登於報刊中,以使廣大市民知曉。
2006年2月25日晚,閆某因病撥打120電話向急救中心求助。當急救車將閆某送至天和醫院後,向閆某收取急救費50元、出診費15元、儀器檢查費10元、儀器監護費20元、救護車費45元、擔架費20元及輸氧費10元,共計170元整。後經閆某向物價部門覈實,其中急救費收費標準應爲30元,救護車費收費標準應爲25元,且急救中心工作人員並未給閆某使用儀器檢查和用儀器監護,故多收取費用共計70元。閆某爲此提起訴訟,要求急救中心雙倍返還多收取的費用,並將收費的標準登在報紙上,使廣大患者能夠對收費的標準清楚明白。
庭審中,被告急救中心辯稱,閆某應就其所述多收取的費用,提供物價局的相關證明。並提出,公佈收費標準不應是急救中心的責任,且相關收費標準以前也經有關部門在媒體上公佈過。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被告作爲醫療服務部門,在工作中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被告在爲患者服務中存在多收取費用的情況,同時在沒有使用儀器的情況下亦收取了儀器費用,對此法院對被告的行爲予以批評。另外,法院將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將收費標準刊登於報刊中,以使廣大市民知曉。被告明確表示對多收取的70元同意退回,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照準。關於原告主張雙倍返還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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