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中國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
有一種說法,媒體專給政府找茬兒,哪壺不開提哪壺,索性“防火防盜防記者”。還有一種說法,記者以尋覓社會醜聞祕聞爲職業,“哪裏有記者,哪裏就有新聞”,好像媒體和政府天然對抗。這些看法的偏頗在於:在媒介化時代來臨的今天,奉行“只做不說”不僅不合時宜,而且有違政府政務公開的基本要求。作爲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只有和媒體建立一種和諧互動的良性關係,通過媒體多說早說主動說,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公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才能推進民主法治社會的進程。而媒體只有充分利用政府的新聞資源,才能增加自己的公信力和影響力,真正成爲公衆利益的守望者。
在政府(及職能部門)和媒體之間,有四對辯證統一的關係需要探究和完善。
第一,博弈中的制衡。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極易產生腐敗。政府行政不僅有黨的監督、上級權力部門監督和司法監督,還有社會監督,而社會監督很大程度上要靠輿論監督。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願意不願意,以媒體爲代表的輿論監督都是符合憲法精神的一種制度性設計,也是表達公民意願、推行依法治國方略的應有之義。
馬克思和恩格斯曾講過:“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無處不在的眼睛,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無處不在的喉舌。”近幾年來,公安部黨委高度重視社會輿論和媒體對公安執法工作的監督。比如,在孫志剛事件、西安民工滯留派出所事件和來京務工人員杜寶良被罰款事件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執法觀念的大討論,出臺調整措施,以實際行動予以整改,將行政權對輿論監督權的“天然抗拒”變爲“良性契合”,大大推進了公安機關向“執法爲民”理念的轉變。
第二,趨同中的差異。政府由人民授權,通過行使行政權生產社會公共產品,以追求公平正義的目標爲己任;媒體是社會公器,是公衆獲取知情權並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和平臺,二者有着共同的價值體系。另一方面,政府與媒體所擔負的社會角色各異,其運行機制、具體目標預期和內在動力又存在很大差異。特別是在社會市場化的過程中,媒體既是具有部分公共權力的輿論部門,又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產業單位,在激烈的競爭中,受收視率、訂閱率和廣告份額佔有率的驅動,在具體新聞事件的報道中,往往出現媒體一方“踩油門”,政府一方“踩剎車”的矛盾衝突。
比如,政府及職能部門講法定事實,講證據和程序,講保密原則,講報道的社會效果與輿論效果的統一,因而不允許對事件本身做演繹和加工,將維護自身形象作爲重要的價值追求;而媒體則強調公開報道,關注社會熱點,追求事件報道的一步到位和深度開掘,講求獨家報道和內幕新聞,善於利用受衆的激情製造轟動效應。其中也有個別媒體迎合低俗需求,將兇殺案件、恐怖畫面、血腥場景、暴力事件加工渲染,將社會中的假惡醜事件和病態行爲作爲賣點。在湖南常德“9·1”張君特大搶劫殺人案的報道中,有些媒體就充斥着刺激感官的標題,當事人隱私的曝光,暴力崇拜的張揚,嚴重誤導了受衆。
社會前進總是伴隨着矛盾積弊的暴露與解決。如何在報道中弘揚法治,既通達社情民意,又疏導公衆情緒,這裏有一個“把握好度”的問題。政府要坦誠面對媒體,主動接受監督;媒體要善意批評,理性建議,從而與政府共同營造“同向效應”,扶正祛邪。
第三,非對稱性中的統一。政府是國家依法行政的服務部門,媒體是輿論喉舌,同處於上層建築的統一體中,媒體所具有的號召力、影響力、公信力、說服力和整合力,是政府政務工作在現代信息社會不可或缺的依賴力量,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生的事情,瞬間就可以“上天入地遍全球”。如果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不能在第一時間發出政府的聲音,就會被謠言和猜測左右輿論陣地,造成信息非對稱的被動局面。因此,政府應充分發揮新聞發言人的作用,善於利用媒體設置議程,傳播政府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增強公衆對政府工作的認知度,引導羣衆參與社會管理,並在突發事件中表明態度、增信釋疑、降低社會風險,創造良好的政務工作輿論環境。
但在現實中,卻經常出現新聞資源供需的雙向不足。一方面,個別政府官員的觀念上和方法上不適應政務公開的要求,往往“以不公開爲慣例,以公開爲特例”,不願說,不敢說,不善說,使大量政務信息遲滯閒置,甚至在突發事件中“失語”。另一方面,一些媒體則關注腐敗醜惡事件的負面報道,而對政府的議程設置諸如勤政作風、便民措施、親民形象、政績成果的報道缺乏積極性,“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有時將個別變成一般,將個案泛化,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損傷。此外,對一些在偵的刑事案件、尚未終審判決的案件,還會出現輿論定案、媒體審判的現象,形成了信息非對稱性的“新聞越位”。
上述現象,既反映了新聞產品生產過程中,政府規制與市場規制的雙重缺失,也反映了媒體正面監督與行政、司法過程公開程度的雙向不足。解決“非對稱性”的關鍵點就在於政務公開,通過新聞發言人制度,使新聞資源科學配置,實現輿論效益最大化,通過政府與媒體的溝通,促使信息內容上的對稱,視角上的換位思考,表達方式與效果的統一。
第四,互動中的雙贏。一個執政爲民的政府,沒有不可爲人言者。讓人說話,天也不會塌下來。政府要通過正面信息的發佈,引導媒體把好新聞的“事實關”,處理好新聞真實與法律事實的關係。媒體在批評性報道中,儘可能以法律真實的標準度量新聞真實,掌握好批評性報道的尺度。本着建設性的態度,當好政府的“啄木鳥”,幫助政府發現問題,改進工作,糾正失誤。
實踐證明,政府與媒體互動會導致多贏的結果,而政府往往是最大的受益者。比如,2005年11月,公安部和信息產業部、銀監會共同召開治理手機違法短信息專項工作新聞發佈會,此後的一個月內,各級公安機關相繼收到各類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10.7萬條,對其中8.5萬條涉案線索進行了覈查,破獲了一大批刑事案件。
政府與媒體間建立起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傳播平臺。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樹立起了自身形象,媒體也藉此擴大自身影響。政府依靠媒體,媒體服務公衆,公衆信任政府,這種共生共榮的多贏效果,實際上維護了最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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