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道德的譴責不足以制止屢屢發生的見死不救行爲時,是否可以制定“見死不救罪”以實行法律拯救?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行的第六次全國應用倫理法學研討會上,來自廣東韓山師範學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議,在《刑法》上制定見死不救罪,實行分類處罰。
國外有相關法律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的見死不救行爲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所謂見死不救,是指眼見他人陷入險境,自己有責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觀的行爲,它通常被看作是社會的道德惡行而受到譴責。
王教授稱,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如此立法,但法國等國家已經有類似法律。
衆專家意見不一
王文科教授認爲,見死不救也應該分不同的情況,有的見死不救是不應該受到處罰的,比如面對一個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責任的警察,如果不會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別的辦法間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會承擔什麼風險而不救就可進行相應刑事處罰。
此觀點在與會專家中引起廣泛的關注,贊同、反對意見皆有。其中一名專家表示,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對於非職責的純道德義務的救助來說,如果以法律手段來強制實行的話,可能會適得其反。
多數市民表示支持在會後記者對市民的採訪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見。“立法後可以改善社會風氣,以後再看到偷搶行爲時不站出來就可能違法了。”一市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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