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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捲入肥東系列窩案,原肥東縣委副書記姜振華受賄36.95萬餘元和美金5000元、有鉅額財產115萬多元來源不明一案,昨天下午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振華有期徒刑8年,沒收其個人財產8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8年半,沒收其個人財產8萬元,並對其犯罪所得、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財產繼續予以追繳。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姜振華在擔任肥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期間,非法收受開發商孫某賄賂共計人民幣369509元、美金5000元,爲開發商謀取利益。
另外,2004年夏天,被告人姜振華收受肥東縣原國土資源局局長楊某(另案處理)爲謀求其在土地開發上的幫助而送予的2萬元;2004年和2005年春節前,又分別收受肥東縣龍崗鎮原黨委書記高某某(已判刑)爲謀求其關照而送予的4000元和1萬元。據調查,被告人姜振華家庭現金、存款、房產等財產總計有2787557元,家庭支出415346.40元。能說明來源的財產爲1845320.93元,但是,被告人姜振華對價值人民幣1153582.47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一審宣判後,姜振華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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