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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林在服刑期間,爲討好段利達到少幹活的目的,糾集幾名罪犯毆打與段利有矛盾的劉春。近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金林有期徒刑10個月,結合金林餘刑,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10個月。
2006年三、四月間,正在服刑的罪犯金林得知劉春與段利之間有矛盾之後,爲討好段利,達到少幹活的目的,多次找到曹新預謀毆打劉春。
2006年6月4日上午,曹新又將打人之事告訴了張競(另案處理)。當天9時30分許,金林、曹新、張競見劉春去車間廁所,便跟隨至廁所門口。待劉春從廁所裏出來時,金林以劉春踩了他的腳爲藉口,先動手打了劉春。隨後,曹新、張競等人一同對劉春進行毆打。
劉春被打後,自認爲是段利背後指使,便在車間餐區辱罵段利。在幹警制止過程中,另一罪犯袁明又趁機打了劉春一拳,接着又抄起木架將劉春的頭部砸傷。本案其他被告人亦分別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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