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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王平明知男子柳競醉酒,仍乘坐柳競駕駛的摩托車。結果柳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平粉碎性骨折。雖然交管部門認定王平不負事故責任,但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法官經審理認爲,王平明知柳競醉酒仍乘坐其駕駛的摩托車,也存在一定過失,於是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令王平對自己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
2007年2月11日午夜,男子柳競醉酒之後,駕駛漏檢的河北省牌照摩托車,馱着女子王平,無視禁行標誌行駛至民權門一條道路時,遇司機杜豐駕駛夏利牌汽車行駛至此。由於躲閃不及,兩車相撞,造成柳競和王平受傷。
經交管部門認定,柳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機杜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平不負事故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平將柳競和杜豐告上法庭。常春麗法官審理後,除要求柳競和杜豐承擔王平損失90%的責任外,也要求王平承擔自己損失10%的責任。
常春麗認爲,王平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乘坐柳競駕駛的摩托車時,對自身安全有注意的義務。但王平在明知柳競飲酒的情況下乘坐摩托車,忽視了潛在安全威脅,這也是造成她受傷的原因之一,王平對自己受傷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據法官介紹,此類案件時有發生,昨天又有一起類似案件在河北區法院開庭審理。男子田奇駕駛燃油助力車馱帶一人發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和乘車人受傷,田奇和乘車人相繼將對方告上法庭。(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法詞解釋
過失相抵
所謂過失相抵,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此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害人的賠償責任。關於過失相抵,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在德國和法國又被稱爲“雙方的過失”。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都是過失相抵原則的體現。
常春麗說,有許多損害賠償案件是由於雙方的共同過錯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錯,卻要侵害人承擔全部責任,則實際上反而使侵害人成爲受害人,這對侵害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適當運用過失相抵原則,可避免發生不公平的裁判,體現法律利益平衡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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