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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第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披露相關案件及數字,與此同時,記者專訪了市高院專門負責知識產權方面案件的副院長衛彥明,瞭解了本市法院系統審理知產案件的原則和宗旨。
數字盤點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2006年,本市法院共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5件,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案兩件;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案1件;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1件;侵犯著作權罪案1件,上述5案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處罰金的罪犯10人。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006年,本市法院受理一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42件,其中專利權糾紛案47件,佔35%;商標權糾紛案35件,佔25%;技術合同糾紛案8件,佔5%;著作權糾紛案44件,佔30%;不正當競爭糾紛案8件,佔5%。
對話高端
——專訪市高級法院副院長衛彥明
五原則爲知識產權護航
衛院長介紹,在對知識產權案的審理中,本市各級法院堅持以下5條原則: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懲處力度。在審理中,發現侵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或線索,符合刑事自訴條件的,告知權利人可以同時提起刑事自訴;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曝光“屢教不改”單位個人。對多次故意侵權或情節惡劣的單位和個人,必要時將採取在新聞媒體上公佈名單等措施,堅決遏制重複性、羣體性侵權。
重點打擊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犯罪。
加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的執行力度,切實保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案由:知產案——商標權案
“普蘭娜”案終審 原告再獲50萬賠償
昨日上午,廣受關注的“普蘭娜”案在市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得出終審判決。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化妝品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雪薇化妝品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徐帆化妝品公司
一審查明,天津化妝品公司先後於2002年9月、2003年11月經受讓取得了“普蘭娜”及“PULANNA”註冊商標專用權。
2004年9月,雪薇公司在明知“PULANNA”及“普蘭娜”是化妝品公司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接受波蘭公司的委託,對包裝盒樣品和圖案進行修改,分3次委託浙江安華公司製造了25萬個帶有“普蘭娜”和“PULANNA”商標標識的化妝品包裝盒,並連同與上述包裝的品種相對應的化妝品半成品一起分批出口給波蘭公司,在涉案的包裝盒上印有雪薇公司的條形代碼號和徐帆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號及衛生許可證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雪薇公司賠償原告化妝品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原告化妝品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昨日庭審中,雙方針對雪薇公司和徐帆公司是否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被訴侵權包裝是否構成知名商標和上訴人要求賠償400萬元的依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認爲,化妝品公司提供的審計資料不能客觀反映納稅和成本覈算等情況,難以確定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對該審計報告不予採信,並據此做出終審判決,判令維持原審中30萬元賠償的判決,同時責令雪薇公司和徐帆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假冒“普蘭娜”化妝品,並銷燬涉案產品的標識和包裝物。加判雪薇公司和徐帆公司連帶賠償化妝品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
案由:知產案——商標權案
“PUMA”所有者
狀告出口貿易代理
原告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PUMA”品牌擁有者)
被告五常市對外貿易總公司
2004年5月及2005年9月,被告五常市對外貿易總公司代理他人向天津海關申報出口的貨物中,兩次被查驗出使用“PUMA”商標的運動鞋5925雙及運動服50套、褲子59條。經天津海關調查,該批商品系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其商標的侵權貨物。
市二中院經審認爲,被告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代理出口與原告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運動鞋、運動服,未履行經營出口業務的單位應盡的注意義務,且在經海關處罰後再次實施侵權行爲,情節嚴重,故應對侵權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案由:知產案——著作權案
盜版微軟數據庫
男子被判4年刑
被告人陳某,男,農民
被告人吳某,男,北京市絡科訊視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吳某某,男,北京市同方曉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被告人陳某於2002年1月至4月間,讓被告人吳某爲其非法複製“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數據庫軟件。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吳某某明知沒有著作權人授權,仍委託本市一文化公司複製了該種數據庫軟件光盤2000張,經天津市版權局鑑定全部爲盜版光盤。
法院經審,最終以犯侵犯著作權罪,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對被告人吳某執行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對被告人吳某某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案由:知產案——商標權案
製假“阿莫西林”
兩男子雙雙獲罪
被告人米某,男,被告人王某,男,二人均爲本市斯特遠進出口公司員工
2003年8月至2005年2月,二被告人以製藥廠業務員的身份接受委託,加工生產假冒“AMOXIL”商標的阿莫西林藥品8000盒、假冒“PANADOI”商標的複方撲熱息痛藥品12萬盒、假冒“AMPICLOX”商標的氨苄+鄰氯藥品1.9萬盒。
法院認爲,被告人米某未取得商標註冊人許可,加工生產藥品,王某予以協助,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商標註冊人註冊的商標,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據此,法院對被告人米某判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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