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中國“慰安婦”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二戰時被侵華日軍綁架和強暴的事實,但駁回了其賠償請求。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的判決書說,根據1972年發表的《日中聯合聲明》,中國人的個人賠償請求權已被放棄。法庭認定本案受害者被侵華日軍抓去充當“慰安婦”的事實,她們在精神和肉體上蒙受了巨大痛苦,但作爲《日中聯合聲明》第五條所述的放棄請求權對象,她們不具有法律上的賠償請求權。
志願擔任中國“慰安婦”訴訟案律師的阪口禎彥說,日本最高法院是一週前才通知27日進行判決的,由於申請簽證需要時間,原告和中國律師無法到庭,他對法院的這一做法和不公正判決表示憤慨。
1996年2月,來自中國山西省的“慰安婦”侯巧蓮和郭喜翠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謝罪並給予賠償。侯巧蓮1999年5月因病去世。2002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認定她們遭到性虐待的事實,但作出了駁回原告訴求的判決。
2002年4月,郭喜翠和侯巧蓮的子女繼續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2005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原告的索賠訴求。隨後,原告和原告律師團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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