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頒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時,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條例中強調,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爲定案的依據。
條例還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此外,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係的、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