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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頒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對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公務員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條例還規定,公務員爲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公務員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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