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頒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爲主要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
條例還同時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將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此外,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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