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此案原告是天津市靜海縣某村村民張林(化名),張林稱,2005年7月3日上午,其想從王強(化名)處花40萬元買一個裝舊電纜的集裝箱,按照以往的交易慣例,張林籌集款項往王強的銀行賬戶上打款。由於當天是星期日,當地銀行營業所不辦理支票匯兌業務,於是張林就到信用社取了30萬元現金,又用王強的現金支票提取了10萬元錢,隨後將這40萬元現金裝到一個綠色提袋內開車到銀行的營業所。
誰知,這時候讓張林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原來,銀行營業所的周邊環境複雜,院圍牆破損,大門口沒有警衛室及警衛、保安人員。當張林走到營業廳門口時,從裏邊走出一個穿紅色T恤的男子,趁與張林錯身之際,將張林裝有40萬元現金的袋子搶走,隨後跑到營業所院外一衚衕內,坐上已在此等候的一輛摩托車逃走。
爭辯焦點
銀行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作爲張林的代理人,天津海暢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雪表示,在張林被搶時,銀行營業所內並沒有保安守衛巡視,致使不法分子很順利地實施了搶奪行爲。案發後,銀行向公安機關提供的監控錄像不能清晰地反映出不法分子的面貌,現在這個不法分子還沒有被抓獲歸案。另外,不法分子在銀行營業所內搶錢時,銀行並沒有在搶奪位置的四周設立監控錄像。由於銀行沒盡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張林被搶的原因之一,所以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銀行卻認爲,張林的損失應該由犯罪分子賠償,而且張林所稱的“搶劫案”至今還沒有偵破,對他的損失無法確定,張林的訴訟請求沒有合理依據。另外,銀行認爲,張林所稱的搶劫行爲不是發生在營業廳範圍內,根據相關規定,銀行對張林的財產不負有保衛安全義務。
法院認定
案發營業廳外銀行無責
原審法院認爲,營業廳設有兩道門檻,張林攜款到銀行營業所辦理匯款業務,從他進入營業所院內到進入營業所第一道門時,已經與營業所之間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作爲金融機構,營業所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行靜海支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張林因爲疏忽大意,放鬆警惕,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法院一審判決銀行靜海支行賠償張林40萬元損失的一半,即20萬元。
由於張林和銀行靜海支行不服一審判決,雙方都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法院認爲,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各金融機構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營業場所。”按照上述規定,銀行營業廳應爲規定所指的營業場所。根據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立即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摘要)》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營業網點的大廳要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守衛巡邏。在本案中,張林此前承認在沒有進入營業廳的情況下,又沒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在營業廳內被搶,因此,張林所說的在營業廳外被搶,與營業所沒有設立保安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張林請求法院判令農行賠償4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此,張林表示不服,將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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