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簋街投毒案”昨天在東城法院一審宣判。44歲的被告人王健強被法院以投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王健強和羅某在簋街合夥經營飯店。因生意上的矛盾,羅某決定另租房子經營。
兩家店離得很近。
2006年6月25日晚,羅某夫婦熬製完湯料並在鍋蓋上做了記號後離店。王健強在他們走後,向湯料中投放亞硝酸鈉(約60克)。羅某在26日早晨發現後報警。“如果要不是我有意識的防範,可能這會兒我也在大牢裏了,想想都後怕。”羅某說。
法院考慮到王健強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