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佈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是着眼於兩國人民友好相處作出的政治決斷。我們對日本最高法院不顧中方多次嚴正交涉,對這一條款任意進行解釋表示強烈反對。”4月27日,在獲悉日本最高法院裁定中國公民個人無權對日索賠後,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說。
4月27日對於中國對日民間索賠來說,是一個黑暗的日子。日本最高法院當日在“西村建設強制勞工案”終審中,首次就戰後中國個體公民對日索賠權作出判決,裁定原告勝訴的廣島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被判無效,作爲原告的中方敗訴。日最高法院以“《中日聯合聲明》放棄了個體索賠權”的單方面解釋爲依據,判定中國公民個體無權對日索賠,這等於徹底封殺了包括細菌戰、慰安婦、強制勞工等尚在訴訟過程中的所有對日民間索賠案件。
當日上午10時30分,法官中川了滋在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宣判:“原二審判決無效,駁回被上訴方(中方)所有控訴,控訴費用全部由被上訴方負擔。”整個判決只有半分鐘,旁聽席上有日本國民高聲怒斥法官無視事實、判決不當。
中方辯護律師向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是“根據《中日聯合聲明》第5項,中國人的個人索賠權已遭放棄,在審判層面上,(原告)沒有理由提出訴求”。
對於《中日聯合聲明》中“放棄索賠”的主體是否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問題上,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在3月15日的記者會見中就表示,“《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政府簽署的嚴肅的政治外交文件,構成戰後中日關係恢復和發展的政治基礎。任何一方都不應對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則和事項進行單方面解釋,包括司法解釋。”
1998年,二戰期間被日本“西松組”(現“西松建設”公司)強擄至日本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呂學文、宋繼堯、邵義誠及兩名勞工遺屬向廣島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狀告“西松建設”,要求賠償每人550萬日元。2002年廣島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以“超過20年民法所規定的賠償請求權期限”爲由,駁回了原告賠償請求,中方敗訴。2004年,廣島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對原告存在迫害事實,同時指出援用“時效”拒絕賠償屬於權利濫用,要求被告賠償,中方勝訴。但此次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儘管對二審認定的“被告存在迫害事實”、“違反保障勞工安全的義務”以及不能援用訴訟時效的內容予以確認,卻單拿出戰後中國公民是否具有對日個體賠償權問題進行審理,並單方面對《中日聯合聲明》作出司法解釋後裁定中方敗訴。
據中方辯護律師足立稱,日本最高法院對本案審理的最關鍵之處在於,它並非針對“西松建設”是否存在非法事實,而是對中國公民是否具有“對日個體賠償請求權”作出首次判決。中方的敗訴將對所有關於慰安婦、毒氣毒害、“731細菌戰”等中國民間對日賠償案件的審判產生決定性影響。
此間媒體指出,由於對日民間索賠權本身被否定,因此中國一系列戰後索賠訴訟審判,實際上都將以中方敗訴告終。4月27日下午,日本最高法院又就中國原“慰安婦”索賠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不承認中國人的個人索賠權,判原告敗訴。
參考資料:《中日聯合聲明》第五條
1972年9月29日,中日雙方發表聯合聲明,《聲明》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爲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日本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等內容。《中日聯合聲明》第五條這樣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爲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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