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佈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從5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條例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同時規定了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院“准入”原則。
器官買賣屬於違法
“在國外,買賣器官被列爲違法行爲,而我們的很多醫院都能看到賣腎等人體器官交易的小廣告。”衛生法專家、《中國衛生法制》雜誌副主編卓小勤介紹說:“事實上,在條例施行前,有關器官移植、器官買賣交易等問題,我國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器官買賣長期以來在我國處於不違法的‘放任’狀態。”
而條例首次明確買賣器官違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不過,人體器官畢竟是稀缺資源,很難甄別捐獻背後是否存在交易,因此條例特別規定,活體器官只能捐獻給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有親情關係的人。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買賣關係。
捐獻遵循自願無償原則
卓小勤介紹,國際上對捐獻意願存在兩種做法,一是推定同意,一種是明示同意。新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生前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的就不能摘取其器官,生前沒有表示捐獻意願的死者,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來決定是否捐獻。
嚴格審查醫院資質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除了要經過申請登記批准,有具備能力的醫務人員和設備以及管理制度外,還必須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牀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專門審查捐獻人的意願、有無買賣器官的情況、有無移植必要,評價手術風險和是否符合倫理學原則。
醫院醫生違法將受重罰
條例規定,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的行爲,構成犯罪的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卓小勤評價說,這部條例建立了人體器官移植的完善制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器官捐獻者和接受者以及親屬的行爲都有章可循,從源頭上保證了器官移植活動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