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黃金週期間,許多市民詢問旅遊期間發生糾紛應如何解決,市旅遊局質監部門有關人員詳細介紹了處理辦法和調解原則。
處理辦法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繫,要求妥善處理。應該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後再與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並繼續完成旅程。對發生的重大和急難的跨省市旅遊糾紛案件,外出的遊客可以撥打當地旅遊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請求工作人員予以協調,也可以撥打組團社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要求協調解決。
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當旅遊者認爲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回程後,如遊客認爲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時效以及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從上述五種方式中做出具體選擇。如需向市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
調解原則
一、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變更車次、航班等,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如行程有延誤,還要承擔由此增加的必要費用,並按照《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規定,向遊客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造成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如果在旅遊期間因旅遊車輛發生故障而造成行程延誤,根據《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規定,如雙方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則要求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5%的賠償金;如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旅行社應安排旅遊者返回,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遊客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二、如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遊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則要求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則要求旅行社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20%的違約金。如果因旅行社的過錯,取消了約定的部分景區點,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未發生的相關費用,並賠償同額的違約金。旅行社擅自增加的參觀遊覽點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三、如是旅行社的過錯而使安排的住宿、餐飲與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則要求旅行社退還約定標準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則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四、如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當日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
五、如遊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了假冒僞劣的商品,則要求旅行社負責爲遊客退換貨。如因遊客的個人原因,購買商品後認爲價格過高、不喜歡、不需要等要求退貨,或者遊客在非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物發生糾紛,則旅行社不需承擔爲遊客退換貨的責任,遊客可以自行聯繫商家,協商解決。
六、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須退還遊客未發生的本次旅遊費用,其它事宜根據《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約定執行,或雙方協商確定。
七、旅行社收取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要求旅行社除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須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交付款項的10%的違約金。按照《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約定,旅行社須按照全部旅遊費用的不同比例,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八、旅行社收取旅遊費用後,遊客要求退團引發的糾紛。遊客退團時,旅行社須退還未發生的旅遊費用。按照《國內旅遊組團標準合同》的約定,遊客除須承擔旅行社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外,還要向旅行社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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