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望謨縣原縣委書記王治斌涉嫌受賄一案日前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檢察機關指控,王治斌在擔任望謨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賄賂共計17萬元。其中,2004年3月,黔西南州某公司項目經理趙某(另案處理)因王治斌在其承建的天馬大道工程上兩次要求返工,爲了讓王在該工程及其他問題上給予關照,向王行賄人民幣2萬元。同年4月,貴州省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科科長王某準備到望謨縣投資移民工程,爲了得到王治斌的關照,向其行賄人民幣2萬元。
2003年至2006年期間,貴陽某生物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陳某(另案處理)因在望謨縣開辦的單採血漿站多次被要求關閉,經王治斌協調關係才得以繼續開辦。陳先後4次共計將2萬元錢交給王治斌之妻劉某,劉收受賄賂後均告訴了王治斌。在此期間,興仁縣某建築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經理周某(另案處理)爲了承接望謨縣建築工程,多次找到王治斌幫忙。王應周的請求,多次給有關人員打招呼,使其順利承包到望謨縣廣電大樓及縣一中建築工程。同時,周還利用王的影響,承包望謨縣蔗香中學教學樓、樂元中學教學樓等建築工程。周某以“拜年”等各種名義向王行賄,除送錢外還爲王治斌裝修房屋並支付房屋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王治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17萬元,其行爲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當庭未作判決,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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