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條例規定,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條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範圍內按照法律、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組織實施管理有關水文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上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締結的有關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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