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過後,總有不少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成訟於法院。劈里啪啦的鞭炮聲,帶來了喜慶卻也帶來了不幸,炸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屢有發生,由此也引發了諸多“鞭炮官司”。
孩子受傷怪誰
春節期間,11歲的小學生曉傑(化名)晚上放學後騎自行車回家。曉傑看到前方有人放鞭炮,便借道行駛。但鞭炮燃放所產生的煙霧致使曉傑沒看見正有一輛電動自行車從側面過來,結果躲閃不及,兩車相撞,曉傑受傷,不得不休學在家。事發後,曉傑父母以曉傑的名義將騎電動車的楊某及放鞭炮的呂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法庭上,楊某認爲自己是正常行駛,曉傑借道被撞屬於自身疏忽所致。
上述案件中,燃放鞭炮後所產生的煙霧是“罪魁禍首”,那麼,製造煙霧者的責任有多大?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雲認爲,這一案件中存在一個“混合過錯”問題。混合過錯是指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自己也有過錯。上述案件中,呂某在主幹道上燃放鞭炮,未有專人負責安全,又未採取具體的安全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依法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楊某明知呂某在燃放鞭炮,卻在對前方情況不能觀察清楚的情況下,既未下車推行,又未減速慢行,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曉傑在發現呂某燃放鞭炮時,也未能採取正確措施,因而在借道行駛時與楊某相撞,其本身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故應依法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
撿啞炮遇橫禍
孫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同廠職工張某、李某、劉某到孫某家中慰問,孫某便請張某等人幫忙操辦喪事。後張某吩咐人到附近的小賣店買了500餘元的鞭炮及“沖天雷”。第二天,張某、李某、劉某三人將鞭炮在廠大門口進行燃放後,便去參加葬禮。由於未及時清理現場,9歲的幼童石頭(化名)拾得兩枚未爆炸的“沖天雷”。後在玩耍中,其中一枚“沖天雷”意外爆炸,石頭的右手被炸傷致殘。石頭的監護人隨後將張某、李某、劉某及孫某告上法庭。案件審理中,法院又依當事人申請追加了超範圍經營、違法銷售鞭炮的小賣店店主高某爲當事人。
這一訴訟中,被告衆多,責任該如何分擔?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邵慶梅認爲,首先,幾名幫事主燃放鞭炮的人應對石頭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某、李某、劉某在燃放鞭炮後未及時清理現場,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故他們應對石頭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張某等三人是受被告人孫某僱請,孫某是受益人,故孫某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而案件中的小賣店店主並不具有銷售煙花爆竹的資質,所以其對於石頭的損傷也應當承擔責任。同時,石頭屬於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監護人職責,對於石頭的受傷也有責任,故理應減輕侵權人的相應賠償責任。
看熱鬧被炸傷
李某購買了一輛轎車,購車當晚,李某的親友到李某租賃的門面燃放煙花鞭炮以示慶賀。何某的住房與李某租賃的門面相隔不遠,燃放鞭炮時,何某就站在自家住房門面內觀看。突然,一個鞭炮飛至何某頭部,將其右眼炸傷。後經法醫鑑定爲:右眼眼球正常結構被破壞,右眼低視力二級,構成8級傷殘。
對於這場意外,誰該進行賠償?鄭曉雲認爲,李某明知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品,在燃放時本應注意或避免人身損害,而當燃放人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李某並未及時制止或進行安全義務告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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