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副部長 屈萬祥
人事部副部長 尹蔚民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郜風濤
“兩位公務員犯了同一個錯誤,一個是黨員,受到黨紀處分,保留公職;另一個不是黨員,受到行政處分:撤職。非黨員公務員向我們提出了申訴:爲什麼不給身爲黨員的公務員行政處分?”監察部副部長、新聞發言人李玉賦用一個真實的案例告訴記者,雖然全國500萬名行政機關公務員中黨員佔絕大多數,但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
隨着我國第一部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即將於6月1日起的施行,長時間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將得到改變。
4月29日,在李玉賦的主持下,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回答了記者提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簡稱《處分條例》)進行了解讀。
公務員有七類違法違紀行爲應受處分
“過去一段時間,無論是黨內法規,還是行政法規都沒有那麼完善,所以處分的隨意性比較大,難以保證黨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懲戒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屈萬祥說。
郜風濤解釋,《處分條例》以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與履行職責直接相關的應當給予處分的主要的違法違紀行爲作了七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爲。
二是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規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複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爲。
三是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爲。
四是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爲。
五是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爲。
七是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屈萬祥說,無論是以前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是即將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裏面貫穿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非經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黨員、公務員不受處分。不依據這些規定,任何一級組織、任何一個領導都不能對黨員、公務員個人作出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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