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假冒人民日報社記者、編輯、副總編輯等身份行騙,在北京、湖北等地騙得錢款379萬元的被告人劉永紅,受到法律嚴懲。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永紅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劉永紅夥同劉海千、祝地(另案處理),分別假冒人民日報記者、編輯、主任等身份,先後騙取侯某人民幣368萬元;2002年3月,劉永紅夥同劉海千、祝地,分別假冒人民日報社副總編輯等身份,先後騙取朱某人民幣6萬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劉永紅假冒人民日報社記者、編輯、主任等身份,先後騙取李某人民幣5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永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長期使用虛假身份,以能幫助他人辦理晉升職務、調動、安排工作等事項,並需要活動費用爲名,多次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此外,劉永紅長期假冒人民日報社副總編輯等身份,以向黨政領導幹部送錢等名義向被害人索要錢財,給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造成惡劣影響,且拒不認罪,所騙錢款大部分未歸還,犯罪情節後果嚴重,依法對其應酌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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