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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永紅受審
被人民日報社解聘的劉永紅,印製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副總編,以幫李某承接業務爲由,3次騙取李某62萬。今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永紅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永紅曾於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應聘到人民日報“上市週刊”工作,後被解聘。劉永紅塗改人民日報社工作證並印製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副總編。被害人李某爲承接東風汽車公司車輛運送業務及辦理建築工程開山手續,經他人介紹,於2003年10月11日到北京結識劉永紅。劉永紅爲騙取李某的信任,指使劉某、祝某二人冒充其屬下處長,於當日租用車牌號爲京EU7777的奧迪牌轎車冒充專車,在車前風擋上放置“警備”車牌及“安全”車牌使用證,到車站迎接李某到北京市東城區臺灣飯店與自己見面。劉永紅謊稱自己爲人民日報副總編,自稱與東風汽車公司總經理苗某及十堰市重要領導熟識,能爲李某幫忙,當晚即騙取其人民幣2萬元。後劉永紅以相同手段繼續欺騙李某,以爲其辦事爲名,於同年10月中下旬,又先後兩次向李某索得人民幣共計60萬元。
庭審中,劉永紅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指控的罪名均予以否認,辯稱自己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李某的錢財,實際情況是李某從自己家人處敲詐了人民幣62萬元後,爲掩蓋罪行,賊喊捉賊誣陷自己,並稱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是逼供、誘供的結果。劉永紅的辯護人認爲公訴機關對劉永紅的指控證據不足,劉永紅不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永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現有證據已證實劉永紅假冒副總編,租用奧迪轎車冒充專車,謊稱爲被害人辦理請託事項騙取李某人民幣62萬元的事實成立,劉永紅的無罪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沒有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納。鑑於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已實際挽回,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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