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僞造的各種虛假證明被告人把自己包裝得“無所不能”,先後騙得六名被害人現金28萬餘元,30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半。而爲其刻制各種假印章的另一名被告人韓某也因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判處拘役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5月至今年1月間,本市無業人員邢某以給被害人劉某辦理導遊證、旅行社總經理證及給劉某表弟辦理某學院錄取手續爲由,並採取僞造各種虛假證明、錄取通知書等手段,騙取劉某信任。後又以開辦公司、看病等藉口,先後從劉某處騙得現金人民幣15萬餘元。去年10月間,被告人邢某以給被害人錢某介紹工作爲由,並採取僞造某公司工作合同的手段,騙取錢某信任,後以交納押金和福利分房需交首付款等藉口,先後從錢某處騙得現金人民幣98500元。去年年底,被告人邢某又先後以給被害人介紹業務、調動工作等爲由,騙取張某等四人現金人民幣29800元。
被告人韓某在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於去年8月至9月間,在本市河西區其經營的修鎖店內爲被告人邢某刻制了“某學院特招專用章”二枚、“中國旅遊局財務審批章”一枚、“某公司人事部”印章一枚,並獲利人民幣155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邢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現金人民幣共計2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韓某私刻國家旅遊局、某公司、某學院的公章,其行爲分別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因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邢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半,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韓某犯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犯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拘役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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