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連續報道的“薊縣54歲男教師猥褻小學生案”有了判決結果,薊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該教師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006年春季至12月,被告人秦某在薊縣一所小學擔任教師工作。在此期間,秦某在任教班級的教室內,利用下課或放學後的時間,多次猥褻兩名8歲女孩。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秦某的行爲侵犯了兒童的人身健康權,已構成威脅兒童罪,應予懲處。根據秦某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以及當時的環境,其行爲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猥褻兒童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