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被告人相互推諉拒絕認罪
包括21名被告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達到50人,這是河池市中級法院建院以來規模最大的庭審,也是歷年來河池市法院系統最大規模的庭審。由於本次作案的人數達到80餘人之多,歸案卻只有21人,且行動的最主要組織者石髦、姚老六、陳大強、楊鵬舉、“光頭”等多名犯罪嫌疑人仍負案在逃,對兇具來源之細節及聯繫交通工具情況的無法查清,加上有些被害者的不報案和拒絕作證,使被告人存在了“我不認罪法院耐我無何”的僥倖心理,在庭上不認罪或相互間推諉罪責。作案的莫某、陳大彪、陳大權、樑恆、寧顯強、陳金、楊某、張某、羅尚洲、張輝、黃恆龍、崖恆興等都存在不認罪或推諉罪責或交代罪行避重就輕等問題。
根據證據鏈,21名被告人都被處刑罰
河池市中級法院認爲,前述犯罪事實是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的,可以認定。陳大彪、樑恆、莫某龍、蒙倫倫、寧顯強、陳金、陳大權、楊某、張某、崖偉、莫建針、羅尚洲、鬱某、張輝、陳譚健、段照斌、崖偉樹、崖恆波、崖恆興、李和、黃恆龍等21人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傷害楊如法一案中,陳大彪作爲礦主,不僅叫寧顯強幫聯繫石髦,安排陳大權帶路、指認作案現場,而且還出資爲石髦等人開房、吃飯,許諾事後給石髦等人30%的股份,在案發後通過其女朋友支付了一萬元的酬金;寧顯強在陳大彪的要求下積極介紹石髦與陳大彪認識,並積極參與談判,駕駛車輛載人和作案兇器到場,作案後積極收藏兇器,並直接收取陳大彪的酬金;莫某積極參與持刀傷害被害人楊如法;蒙倫倫積極糾集莫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是從犯;在其他起犯罪中,樑恆、莫某、蒙倫倫、鬱心懷、陳譚健、張明、楊某、段照斌、崖偉樹、崖煒也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據各個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年齡、作案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歸案後的悔罪態度、是否累犯等因素,河池市中級法院對21個被告人都以故意傷害罪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陳大彪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樑恆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莫某13年;判處蒙倫倫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寧顯強7年;判處陳金犯6年;判處陳大權5年;判處楊某5年;判處張某5年;判處崖煒5年;判處莫建針5年;判處羅尚洲5年;判處鬱某3年,加前罪未執行之刑罰二年零五個月九天,總和刑期五年零五個月九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判處張某4年;判處陳譚健4年;判處段照斌4年;判處崖偉樹4年;判處崖恆波3年;判處崖恆興3年,緩刑4年;判處李和3年,緩刑4年;判處黃恆龍3年,緩刑4年。此外,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請求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還判決由陳大彪、莫某等上述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賠償了原告人達376858.91元。
案後思考:南丹的黑礦窿開採爲什麼屢禁不止?
本案的搶礦窿還只是明搶,而且還是發生在地面上的,還不能完全地代表着南丹黑礦窿開採的黑幕,僅只是縮影的部分而已。據坊間流傳的說法,除了高峯礦等幾大礦主的礦窿因爲根基太牢固而沒有人敢隨意動歪念外,其他礦窿被人明爭暗搶、幾十米甚至幾百米窿道下因爲彼此交叉的盜搶礦產資源的事件已成爲礦窿黑幕的主要構成部分。“7•17”事件導致的礦山整治後,許多窿口被炸了,私人開採礦產資源也被明令禁止,但是,由於窿道下隱藏着的的巨大利潤作誘惑,人們特別是曾經的私人礦窿主們,一刻也沒停止過繼續開採礦窿的念頭。儘管窿道被炸後,礦窿的產權已歸於國家所有,但是在南丹的私人礦主中還存在這麼一個不成文的做法:以前誰開的礦窿,今後能開採的,還是誰的。所以,黑礦窿的開採依然無法停止。
在黑礦窿的開採中,由於地下窿道的交叉、由於有些人的貪心等,在沒有國家武裝作規範的保障的情況下,利益分配總是無法均衡的,這就孳生了盜搶礦窿、窿道、礦產資源等的犯罪現象,而且達到猖獗的地步。因爲這些犯罪涉及的事情都是陰暗而無法見光的,自然不能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否則,礦窿開採也最將成爲泡影。這樣,在南丹的黑礦窿開採中就存在這麼一個潛在的黑道規則——有什麼事情應該私了,不能報案。而私了總要有一個人或組織等來出面主持“公道”、排解糾紛的,在誰都不服誰的情況下,主持“公道”的工作就交給了黑勢力。靠着黑礦窿巨大利潤的滋養,南丹黑勢力也日益發展壯大;而爲了保護自己並不合法的開採出來的礦產品,私人礦老闆也各自拉攏或培植着自己的黑勢力,黑勢力又獲得另一個壯大的平臺。所以,在南丹礦山中,黑勢力與私人礦主間的關係水乳交融、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在窿道被炸,私人採礦被禁止的當前,私人礦主在掙扎,黑勢力也妄圖助上一臂之力。
黑礦窿開採無法完全禁止,黑勢力控制無法完全到位,加上由於地方在利益關係問題上“地方保護主義”,對黑礦窿開採問題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辦法,儘管有“7•17”事件後的嚴厲整治,但黑礦窿問題至少在目前依然是積重難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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