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0日,戴相龍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第112號令,經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佈,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消防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其根本意義在於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中關於政府、部門、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進行了具體規範,並通過聯席會議制度、逐級督促制度、檢查情況告知制度、考覈評價制度和獎勵處罰制度,保證逐級消防安全職責的落實。《規定》的出臺,必將對進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羣衆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爲天津在新的上升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發揮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一
實踐證明,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有利於調動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羣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積極性,有利於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責任意識,有利於提高全社會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消防工作涉及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每個公民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盡其責,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從無數火災事故中得出的教訓。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於一個城市、一個地區來說,各級人民政府負有領導責任,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對於一個單位來說,首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在單位內部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2001年至2005年,本市共發生火災3萬餘起,其中約70%的火災是由於違章用火、用電、用氣及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等人爲因素引起的。深層次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意識淡薄;消防安全責任制不明確、不具體、不落實;相當多的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管理、僥倖心理嚴重、違章冒險作業,最終釀成火災事故。
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天津市就曾大力推行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兩誰”原則的基本精神也是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體現,公安部於1988年在津召開現場會,推廣“誰主管、誰負責”的成功經驗。2005年,市公安消防局新一屆領導班子上任後,繼續將推動全社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作爲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性和方向性問題,提到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當年,組織專門人員對起草《規定》的可行性進行了調研論證,並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的領導提前介入,赴消防安全責任制搞得好的省市進行調研、學習,吸取好的經驗和做法,並徵求了本市有關委辦局、部分區縣政府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了綜合分析,經市公安局研究修改後呈報市政府。市政府在廣泛徵求意見、反覆進行歸納修改基礎上,於2005年12月21日,下發了《批轉市公安局關於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5〕112號)。
2006年5月,國務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同年9月市政府批轉了《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兩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爲“十一五”期間消防工作的改革發展指明瞭方向。市公安消防局在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領導下,審時度勢,加速修改《規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對督促、檢查、指導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予以確定,以進一步加強我市消防工作。今年3月19日,戴相龍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規定》。
新出臺的《規定》總結了我市多年來消防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了五種制度,使消防安全的法律責任更加完善,體現了和諧發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立法理念,爲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又一制度保障,對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
實踐證明,開展任何工作,無論是設置合理的組織結構,還是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中心問題是要解決任務分工和權力分配的問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實現最佳效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而要使任務分工和權力分配落到實處,必須建立和健全嚴格而科學的責任制。《規定》的根本意義也在於此。應當說,通過政府規章建立制度,督促政府、部門、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是《規定》的最顯著特點。
特點一:有效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羣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但規定內容比較原則,加之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造成消防安全責任“懸空”,責任制無法落實;有的單位建立的所謂責任制僅僅是爲了推卸責任和應付上級檢查,“空”對“空”,起不了應有的作用,對上對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更無從談起。而《規定》通過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定義、消防安全責任制的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責任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義務,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使有關部門、社會單位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特點二:約束性。長期以來所實行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無論從內容還是形式上看,都缺乏明確的雙方的約束機制。責任制一般只規定下級應怎麼做,應負什麼責任,並沒有規定上級機關和領導的責任,缺乏權利義務的對等性。而《規定》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逐級督促制度,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單位的職責、履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第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消防安全現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部署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向聯席會議報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在規章中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的法律地位。《規定》第十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工,逐級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職責:(一)按照隸屬關係,上級單位負責督促下級單位;(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無上級的單位。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無上級單位,由管委會負責督促。”逐級督促制度是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核心,爲落實此制度,《規定》還具體規定了督促方式、負有督促責任單位的職責、被督促單位的職責。
特點三:可操作性。實際工作中,由於有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內容不具體,規定不明確,沒有明確的工作要求,對責任制目標缺乏分解細化,導致責任制只是“寫在紙上,強調在嘴上”,沒有可操作性落實不到位。而《規定》從內容的具體化、方式的規範化着手,使《規定》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如《規定》第七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公衆聚集場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一)制定並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二)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衆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培訓一次;(三)嚴格落實有關動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衆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四)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義務規定得具體詳細,既便於單位執行,也便於上級單位和消防部門監督檢查,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特點四:責任追究的嚴肅性。通過考覈評價制度、獎勵和處罰制度,保證責任追究的嚴肅性,是《規定》的又一顯著特點。《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作爲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覈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並建立考評檔案。具體考評標準,由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這一條規定對建立消防工作科學健全的考覈評價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獎懲方面《規定》作出了五條規定,規定了消防工作獎勵辦法,明確了被督促單位及其人員、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消防機構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三
消防工作事關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責任重於泰山。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爲聯席會議召集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參加,每季度要召開一次,通報本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彙報,分析本地區消防安全狀況,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關成員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認真抓好落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嚴格組織實施。將消防工作納入任期目標,切實加強領導,加緊制定城鎮消防規劃,增加投入,爲消防部隊防火、滅火、搶險救援提供保障。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羣衆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要切實履行好督促責任。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檢、教育、農業、文化、衛生、旅遊、文物、人防、交通等部門,要按照《規定》,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各自法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與消防安全相關的工作,加強對被監管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的監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發現被監管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上級單位要負責督促下級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負責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無上級的單位,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管委會要負責督促轄區內的無上級單位履行好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消防機構要在各級公安機關和政府的領導下,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以落實《規定》爲總抓手,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形成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消防部門協調,單位具體實施,社會廣泛參與的消防工作和諧格局,同時,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增強做好消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某一地區、某一系統、行業的單位,存在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問題,應當立即依法查處。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書面告知對這些單位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履行職責,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研究解決這些重大或者共性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要按照《規定》落實獎懲制度,採取多種方式,綜合考覈被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綜合考覈的具體內容由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作爲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覈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並建立考評檔案,通過考評,督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落實獎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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