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多年來,隨着各項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實施,本市初步形成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羣衆積極參與”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但還有少數地區、部門、單位消防安全逐級責任和崗位責任制度不健全,有的消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消防責任制度落實還存在一些問題。
新出臺的《規定》總結了我市多年來消防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進一步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主要規定了“五種制度、四種責任和三種義務”。“五種制度”是指《規定》通過設定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覈評價、獎勵和處罰等五種制度,來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明確了上級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係督促下級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並按照隸屬關係將下級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作爲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覈內容。市人民政府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職責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公安消防機構發現消防安全問題書面告知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四種責任”是指《規定》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督促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定了被督促單位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等四種法律責任。“三種義務”是指《規定》規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嚴格管理義務、物業管理單位的義務和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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