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持自制手槍和爆炸裝置,劫持長途客車的於佔民,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劫持汽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於佔民因其研究的專利技術未受到重視,爲引起社會關注,於2006年8月7日7時許,乘坐從遼寧省海城市發往北京四惠長途客運站的長途客車行至北京市東五環路進京方向時,持自制手槍及爆炸裝置對車上乘客及司售人員進行威脅,並將客車劫持至北京站前街丁字路口處,橫在道路中央截斷交通。後,於佔民被前來處警的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民警當場抓獲。經鑑定,於佔民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於佔民無視法律與社會秩序,公然挑戰社會的公權利,行爲手段惡劣,給社會造成了危害,已經構成了劫持汽車罪。
庭審中,被告人於佔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爲自己的行爲沒有危害性,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東城法院認爲,被告人於佔民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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