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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
2007年5月5日,加拿大曝出“遠華”走私案重要嫌犯賴昌星的行蹤,有傳聞稱賴昌星在卡爾加里密會“二奶女友”蔡玲玲;而此前的4月19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取消了賴昌星宵禁令的判決書。其律師甚至稱,賴昌星現在可以到他喜歡到的地方,包括出境旅遊。而今年2月14日,中紀委和國家監察部承諾,若賴昌星被引渡回國,將不會被判處死刑。一些讀者對此表示十分困惑。本期“法律講壇”邀請到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馮衛國,爲讀者解析賴昌星案的法律背景。
爲何賴昌星能密會“二奶”?
加拿大法院已經拒絕賴昌星的難民身份申請,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也已經決定對賴昌星啓動遣返程序,爲什麼還繼續任由賴昌星外出?
馮衛國教授解釋說,加拿大的司法體系與中國有很大區別。早在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了賴昌星及其家屬的難民身份申請;幾個月後,加拿大移民部決定啓動遣返程序。但是,賴昌星隨後向加拿大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複覈。正是基於賴昌星的上訴,加聯邦法院於2007年4月5日作出了移民部發出的遣返令無效的判決,要求移民部重新作出風險評估報告。賴昌星也因此才得以暫時解除宵禁,獲得機會外出甚至密會“二奶女友”。
但是,加拿大移民部馬上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並在上訴失敗前不爲賴昌星重新撰寫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同時,移民部還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覈賴昌星假釋條件,要求推翻解除宵禁令裁決。這是由加拿大的的法律體制所決定的,賴昌星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自由,但是這絕對不意味着賴昌星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爲何不直接抓捕賴昌星?
有讀者問:“賴昌星的同案犯已經對犯罪行徑供認不諱,爲什麼不能直接抓捕賴昌星,或者要求加拿大的警方抓捕?或者依靠國際刑警組織抓捕賴昌星?”
馮衛國教授認爲,這是一個法律常識問題,我國一向尊重他國的國家主權,當然也尊重他國的司法權。賴昌星已經潛逃到了加拿大,我國的司法機關不會直接到國外去實施抓捕,而是要求加拿大當局提供相應的刑事司法協助。但是,由於加拿大的司法體系與中國存在很大的區別,中國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依法遣返賴昌星,在國內依法進行判決。
至於爲何不要求加拿大警方或者國際刑警組織抓捕,這與國際條約的簽訂有關,加拿大雖然已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賄賂、洗錢和貪污定爲犯罪行爲,但加警方監控的重點是販毒、售軍火和恐怖主義等威脅社會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對於貪污公款和走私嫌犯的流入,一定層面上處於“不告不究”的狀態。
爲何要承諾不判處死刑?
還有讀者問:“我國政府承諾放棄判處賴昌星死刑,這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讓壞人逍遙法外嗎?”
“當前在經濟案犯外逃案件的處理中,一些國家所堅持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成爲貪官引渡的主要障礙。”馮衛國教授告訴記者。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對待死刑的立法態度也存在差異。對某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來說,堅持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是其憲法的要求,這也成爲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國,現階段徹底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因此,引渡這些依法可能判處死刑的外逃案犯時遭遇了法律瓶頸。所以,在堅持國家司法主權的前提下,有必要適當採取一些靈活務實的做法。國家間的司法協助,要建立在充分尊重雙方主權基礎上進行,那麼,中國最現實的選擇就是承諾對賴昌星不適用死刑。
同時,承諾放棄判處賴昌星死刑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如果我國不作出承諾,那麼遣返要求很可能被拒絕,也就談不上對賴昌星進行審判了。因此,遏制貪官外逃的根本之策,在於通過法律制度的建設,最大程度地減少腐敗的滋生;通過嚴密法網,使那些潛在的腐敗官員跑不了,即使對個別跑出去的貪官,也通過同各國構建有效的司法協助,及早使其歸案,努力避免案犯長期逍遙海外。爲了更好地實現上述目標,馮衛國教授認爲早日取消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的死刑也是必要的。
本期特邀嘉賓馮衛國教授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等職。出版刑法專著多部,在《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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