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患有腦栓塞後遺症的老人在養老院吃早飯時,突然被饅頭噎着並窒息,後雖被及時送往醫院,但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老人的家屬認爲養老院護理不當,由此提起訴訟進行索賠。這一糾紛經兩審審理後,法院終審判決由養老院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1萬元,並返還相關護理費用。
張東(化名)的父親於2005年10月25日入住坐落於天津市河北區海門路的一家養老院,雙方口頭商定每月按全護標準交納650元住養費,取暖費另收。2006年2月16日,張東的父親在吃早飯時意外被饅頭噎着,後被養老院工作人員在餐後巡查中發現。工作人員在採取拍打等措施無效後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老人送到醫院搶救,並通知張東。醫院的病歷載明張東的父親猝死(窒息),後心肺復甦,自主心跳恢復,但神志不清昏迷。當晚,張東考慮到搶救父親的醫院離家較遠,便將父親轉至總醫院。2月19日,張東的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4月29日,醫院出具了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張東父親的死亡原因爲呼吸循環衰竭。
對於父親吃飯被噎以及隨後的死亡,張東認爲是養老院護理不當造成的,故提起訴訟。張東訴稱,父親入住養老院時,養老院沒有要求對父親進行體檢,而父親當時患有腦栓塞後遺症,手腳不利索,喝水都會被嗆。當時入住時辦理的是全護,他認爲全護應包括給老人喂水餵飯。但養老院護理不當造成父親吃飯因噎而死,故應予賠償。張東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已交納的2006年2月16日至2月25日的住養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喪葬費等共計2.6萬餘元,並保留請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作爲被告的養老院同意返還相關住養費,但不同意原告其他訴請。被告認爲己方已盡到了應履行的義務,並及時採取措施將原告的父親送至醫院搶救,不存在管理不當的問題。開庭期間,養老院提出全護不包括喂水餵飯。對於原告所講老人手腳不利索、喝水嗆等情況,養老院稱,老人能自己吃飯、喝水、走動。但對老人入住時沒有進行體檢及患有腦栓塞後遺症的事實予以認可。
審理中,經法庭詢問,原告選擇了“合同違約”的訴因。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對於原告父親的死亡,被告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住養費380餘元,並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日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上述案件的原審法院的法官介紹說,在原告父親入住養老院時,被告沒有爲其進行體檢,造成了沒有準確掌握老人病情的狀況。在已知老人患有腦栓塞後遺症的情況下,被告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管理不當的情況,故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原告的父親曾兩次患腦栓塞,自身吞嚥功能存在障礙是導致其被噎着的主要原因。被告在老人被饅頭噎着時及時採取了救護措施,並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故法院認爲,被告對老人因被饅頭噎着而導致死亡的後果,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主張,因原告選擇的訴因是“合同違約”,而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不屬於違約責任的民事賠償方式,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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