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屢次接到一陌生男子的騷擾電話,一女子氣憤之下故意約見對方,並當場將其打傷。結果,受害人成了被告人。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傷人女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女子肖某系黑龍江來津務工人員,與男子王某素不相識。一次王某利用磁卡電話偶然撥通了肖某的手機電話,此後便多次給肖某撥打性騷擾電話。去年9月7日15時許,王某再次給肖某撥打騷擾電話。肖某氣憤難當,遂欲報復王某。當日,肖某約王某到東麗區一家大型超市附近見面。見面後,肖某便對王某拳腳相加,將王某面部毆打致傷。經法醫鑑定,王某傷情已構成輕傷,後肖某被查獲歸案。
案件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某與肖某達成賠償協議,肖某賠償王某醫藥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萬元。
法官說法
從本案案情來看,被害人王某過錯在先,其多次打電話騷擾肖某,影響了肖某的正常生活,肖某約其見面也是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但爲什麼要對其定罪?本案主審法官分析稱,首先,肖某處理問題的方式欠妥當,她本可以報警或以其他合理方式來解決問題,可是她卻採用了暴力手段,且致王某受傷,其行爲已具備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規定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侵害他人才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正當防衛主要是針對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險主要適用於正在發生的危險,而王某的行爲顯然不屬於這兩種情況。因此,肖某必須對她不理智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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