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護城市綠化設施和綠化成果,市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推出城市樹木賠償和補償費管理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中心城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的建成區,其他區縣建制鎮的建成區以及面積2平方公里以上的獨立工業區內花草樹木賠償和補償費的管理。
該規定明確,下列情況應當繳納樹木補償費:(一)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其補償費應當按照樹木賠償費的10倍繳納;(二)經批准遷移樹木未成活的,應當補栽同等規格未成活數量3倍的樹木,或者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三)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樹木的,應當補栽同等規格遷移數量10倍的樹木,或者繳納相應的樹木補償費。
擅自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繳納樹木賠償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一半收取。因搶險確需砍伐、遷移、強行修剪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在48小時內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補辦有關手續,免收樹木修剪費用。超過48小時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樹木處理。爲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道路交通運輸等特殊情況需要修剪樹木的,應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樹木修剪費用,收費標準按照樹木賠償費的10%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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