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藤縣原縣委書記秦國明因犯受賄、貪污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近日被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75萬元,受賄所得以及來源不明財產共五百多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秦國明利用擔任藤縣縣長和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處理藤縣國有水電站資產轉讓、協調有關單位解決資金困難問題以及幹部提拔過程中,先後收受多家公司及藤縣濛江鎮黨委書記胡遠達的賄賂款共161.2萬元。
另查明,秦國明於1996年調任藤縣縣長時,從原單位帶了一輛越野車到藤縣使用,原單位已經表示該車的購車款不需要藤縣政府返還,但是秦國明有意隱瞞這個事實,2001年12月讓縣政府辦公室以償還車款30萬元名義申請撥款,這筆款項經過幾次轉賬後,秦國明以藤縣某公司名義購買了一輛本田雅閣小轎車,並歸自己使用。此外,秦國明還有三百五十多萬元人民幣、2.5萬美元、3.7萬港幣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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