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朋友盜竊公司手機的祕密後,對朋友實施敲詐,並唆使其再次盜竊手機的男子王洋,日前被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洋得知劉先(已判刑)盜竊公司的手機之後,以將該情況講出去爲名對劉先進行威脅,欲敲詐劉先現金2萬元。劉先在給了王洋8000元現金之後,王洋讓劉先再給他偷10部手機。3天之後,劉先在約定地點將盜來的手機交給王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不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的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王洋夥同他人盜竊財物,其行爲亦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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