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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後的法律與積極的保險
雪崩事件發生後,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成立了以常務副州長和良輝爲領導的專門小組,負責救援和遇難者善後工作。梅里雪山所在的德欽縣旅遊局一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當地政府全力做好遇難者的搶救和善後工作,幾名傷者的醫療費用及照顧他們的團友的吃住費用目前全部由當地政府支付,當地政府還派人照顧傷者。此次雪崩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且遊客登山路線爲未開發區域,屬非常規線路,遊客事先應知道存在一定風險。事發後當地政府已做了很大努力,但不大可能對此事進行賠償。
而據部分受傷遊客反映,他們是購買門票進入景區的,既然購買了門票,景區就應對遊客人身安全負責。而且進入景區內那片未開發區域時,一路上並沒有看見安全提示牌。發生意外後,只有當地村民前來營救和遊客自救,景區好像沒有專業的救援人員,因此該景區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沈騰則認爲,此事件從法律上來說屬侵權範疇,而侵權有三種規則:一是過錯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二是過錯推定原則;三是無過錯原則。雲南雪崩事件中,遊客購買了門票,遊客與景區形成旅遊合同,出現問題屬合同糾紛,適用於過錯原則,必須由遊客舉證證明景區有過錯,僅憑門票證據不足。另外,雪崩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可克服的自然災害,那裏屬不特定的危險區,法律上對此並沒有特別規定,這是法律滯後的一面。在這種情況下,景區管理人員有沒有起到必要警示和提醒義務成爲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但不屬重大過失。
沈騰認爲,類似的侵權案件訴諸法律,其目的在於事後的賠償認定,事實上這種方式成本高,也很難完全彌補損失。當人們把更多假期用於旅遊時,最好的方式是出行前提前購買保險,這也是國外常見的生活方式。他說:“法學界一直有一種主流的說法,保險業的發展將替代侵權行爲法。”
對於成熟的戶外運動愛好者來說,這並不新鮮。深圳的資深“驢友”葉子說,普通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對於戶外自助遊客來說保障係數並不高,因爲要麼不適用於理賠原則,要麼就是理賠金額過低。像他這樣喜歡爬山潛水的人,每次出去玩之前都會買一些保險,一年花個幾百塊,理賠金額在10萬到20萬元,相對更有保障。具體購買的險種,在像磨房網這樣的戶外旅遊網站上都有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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