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從事私挖濫采造成身亡等事故,責任由窯主和礦工自負,政府不再埋單』——為從源頭治理私挖濫采,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日前印制10萬份告民工書,對民工們發出告誡。對此,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長久以來,除了煤礦老板利欲熏心外,關鍵是還有一批采礦民工在支持這些非法行為,這也是私挖濫采難以根治的一大原因』。
筆者願意以最大的誠意來體諒太原國土局此一做法背後的種種苦衷,但不得不說,對於這樣的告誡,不僅不妥當,而且有卸職委過之嫌。
從單純現象上看,民工的參與支持確實是導致『私挖濫采難以根治』的一個原因。但此一原因,究竟是一個怎樣的『原因』——是可以與『煤礦老板利欲熏心』、『政府打擊不力』乃至『官煤勾結』等礦難痼疾等量齊觀的原因,還是實際上僅出於生存逼迫、充滿辛酸無奈的原因?
最近,湖南師范大學學生完成的一項有關煤礦工人心理和生存狀況的調查,或許能為我們回答這些問題提供一些線索:『要錢還是要命?對礦工來說,這個看似兩難的選擇,答案其實很簡單』,該項調查的組織者之一曹渝告訴記者,『多數礦工對於安全狀況並非不在意,而是無可奈何』。於是,調查得出的結論是:『貧窮比礦難更可怕』。而數據又顯示,目前,我國尚有年收入低於683元的絕對貧困人口2148萬,年收入不到958元的低收入人口3550萬,需要幫扶的貧困人口超過1億。
既如此,在『貧窮比礦難更可怕』的無情現實之下,出於巨大的生存壓力,民工參與黑煤礦開采,縱然不無弊端,但政府能否『遇難不再負責』呢?面對民工『要錢不要命』式的做法,當地政府更應該捫心自問這樣幾個問題:自己是否為農村貧困人口的脫貧盡到了責任?是否為促進農民工就業、保障他們的體面工作權利,提供了足夠良好的環境?如果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那麼對農民工參與黑礦開采,當地政府就難以推卸責任。
正如我國早已簽署並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闡明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采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6條),『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准,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11條)。
更重要的是,即使退一步——完全認可民工參與黑礦開采的違法性質,那麼政府是否就有理由對民工們的生命不再負責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參與煤礦非法開采即便有錯,但錯不至罪,更錯不至死,作為對公共以及國民人身安全負有最廣泛責任的政府,沒有單方宣稱棄置不管,不再負責、埋單的道理。再說,即便是罪犯、死刑犯,也依法享有人身保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更何況那些僅僅只是被動無奈之下參與非法開采行為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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