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發生的臺北市內湖裸屍命案昨天判決大逆轉,臺灣法院推斷原本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的呂介閔殺害女友郭欣諭,再製造遭他人性侵的假象,依殺人罪將呂判刑十一年。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呂被改判有罪最重要的關鍵是,郭欣諭左邊乳房有一明顯咬痕。呂介閔承認是雙方性愛時他留下的,但經鑑定咬痕的力道超過十公斤;更一審認爲不可能是正常性愛造成,認定是呂介閔因移情別戀,想甩掉郭欣諭,又不滿她半夜上門爭吵,於是下毒手。
呂介閔辯稱,無證據證明他是兇手卻改判有罪,這個社會沒有司法正義,將再上訴要把正義討回來。
法院認定,呂介閔和郭欣諭在加油站打工認識,成爲男女朋友,併發生性關係,後來呂介閔移情別戀。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凌晨兩點多,郭欣諭到呂住處爭論此事,兩人到附近公園談判爭執,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並在左乳房猛力一咬,僞裝遭人性侵。
本案纏訟七年,法院一二審都以缺乏直接證據爲由,判決呂介閔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發回更審,終改判有罪。
法院認爲,案發後呂介閔第一次接受測謊時,有明顯說謊反應;附近三位鄰居都證稱聽到公園裏有一男一女像是熟人在爭吵,因此郭欣諭不可能是被陌生人性侵殺害。
法院九次詢問呂介閔,呂介閔一再辯稱,他於案發前一週都沒有和郭欣諭發生性行爲,後來經DNA鑑定證實郭欣諭下體的精液是他的,他才改口承認雙方在前一天發生性行爲。
此外有鄰居作證,當夜看到一個男子在公園拖行一樣東西,這名男子身高體重及所騎的摩托車顏色都與呂介閔一致。法院認爲,如果是他人行兇,怎會把屍體拖行到公園內,顯然是呂介閔行兇後想要嫁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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