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男子,以“妹夫和外甥未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及時告訴他,致其不能弔唁生父,給其精神造成極大痛苦”爲由,將妹夫和外甥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000元。
市民高青在庭審中表示,他的父親於今年年初病逝。在父親病重和臨終前後,他的妹夫和外甥先是封鎖消息,後是阻撓他去探視,而且還拒絕他提出的“出售父親所承租的住房以籌款治病”的建議,致使父親在他和衆多親友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治身亡。妹夫和外甥至今也未告知其父病逝及治喪等詳情,也未交代其父骨灰存入證等遺物,致使他及衆親友不能在生父辭世後追悼,致使他終日鬱悶、身心經受極大煎熬。
高青表示,二被告所作所爲有悖公序良俗,已嚴重侵害了他的權利,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同時返還其父的死亡證明、骨灰存放證,以及父親生前住房的租賃合同等物。
而高青的妹夫和外甥卻表示,他們並沒封鎖消息,高青之父因病住院後,他們於次日通知高青,但他表示自己沒時間。老人住院期間,是他們一直陪伴。二被告稱,老人生前一直與他們生活,而高青並未盡任何義務,所以不同意他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身爲高青的親屬,在高青父親病逝後,在具備可告之的條件下,未及時告知高青,使其不能參加親生父親的弔唁活動。而且,老人遺體火化後,二被告也不告訴高青骨灰存放處,致使他不能祭奠先父。被告的行爲給高青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應對高青的精神痛苦予以賠償。
此外,高青作爲死者的親生兒子,要求被告返還骨灰存放證以及死亡證明,理由並無不當,應予支持。而原告的其他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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