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私挖濫採的非法煤礦打工,遭遇事故造成身亡等問題,責任由窯主和礦工自負,政府不再“埋單”。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日前印製發放10萬份《告民工書》,這樣的“告誡”,引來各方爭議。(5月18日《人民日報》)
其實,算不得爭議,簡直就是一面倒。大家口誅筆伐的矛頭最大的指向是太原市國土資源局,核心觀點是讓窯主和礦工責任自負是政府的自我卸責。論者說,太原市國土資源局以農民工參與了非法行爲爲理由,以一紙《公告》而公然拒絕這種責任的承擔。而如果當地政府能夠徹底關閉非法煤礦,民工也不可能有參與挖煤的機會。
很多的“如果”……而我想說的是,如果不帶有絲毫的成見或情緒上的宣泄,如果正確領會政府行文的善意,靜下心來,也許就不會有這麼多“有罪推定”的指責。
不是嗎?當論者認爲太原市國土資源局以農民工參與了非法行爲而對農民工進行“有罪推定”的時候,是不是也有意無意地對太原市國土資源局進行了“有罪推定”呢?毫無疑問,我們可從“如果當地政府能夠徹底關閉非法煤礦,民工也不可能有參與挖煤的機會”這句話中聽出了這麼點意思。他們假定甚至是肯定太原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管不力直接造成了黑窯主的非法用工,他們也假定甚至是肯定當地政府的就業安排無能致使農民工明知冒死也不惜鋌而走險。
這就引出了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到底是先有利慾薰心的黑窯主,還是先有鋌而走險的農民工?理論上的結論總是那麼顯而易見,然而,更多的現實問題卻不是一個論斷可以解決的。現實的問題是我們如何打破這種“雞生蛋,蛋生雞”的惡性循環!
任何一個不帶有偏見的人,都會認爲整治惡性循環需要雙管齊下,遏制兩個互爲因果的源頭。就關閉非法的煤礦來說,政府以前總是從懲治黑窯主入手,監管力道足不足確實能反映成果。那麼,現在增闢一種思路,既掐斷黑窯主的用工渠道,也可以理解爲一種輔助手段。而實施兩種手段的目的顯然是爲了標本兼治,如果將掐斷黑窯主的用工渠道認爲是治“標”的話,也沒有什麼不可以。關鍵是,我們怎樣理解。這麼說吧,如果是監管機關治本不力,也即對黑窯主聽之任之,那麼一旦出了事故,問責的是監管機關;而對那些被迫捨身的農民工來說,事先給予足夠的警告,也是善意的提醒。
《告民工書》之所以引起非議,很大的原因是我們社會對弱勢羣體保護的一種認識誤區。即弱勢羣體好像永遠立於道義的不敗之地,無論他們做何事,都有無奈的苦衷、可以理解的理由。人類這種悲天憫人的情懷是人區別於動物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進步之處,然而,悲天憫人不能代替法律準則,無原則的強認弱勢羣體總是有理,“強勢羣體”具有“原罪”,是不是也有點道德上的凌人呢?
記得“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引發高度關注時,著名法學家江平冒天下之大不韙說過:“強勢羣體錯了,強勢不對;弱勢羣體不對了,也是弱勢不對。法律不能說任何情況下都保護弱勢羣體,這要看弱勢一方對不對。”
願以江老的話與諸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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