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作爲新行業方興未艾,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糾紛也時有發生,並且數量呈上升趨勢,引出很多法律思考——物業,是不是安全“守護神”?
物業管理是城市發展衍生出來的新行業方興未艾,但由於種種原因,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從近一段時期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來看,此類糾紛還呈上升趨勢,其中有關物業“安全責任”的案件令人關注,也引出了很多法律思考。
免費停車丟車物業該不該賠
目前,在業主和物業的糾紛中,“丟車糾紛”十分突出。從一二百元的自行車到數千元的摩托車、甚至幾十萬元的汽車丟失,給業主和物業公司都帶來了諸多煩惱。
家住河西區的王先生中午下班後照常將電動自行車放在了樓門口,當下午上班取車時卻發現車不見了。王先生找到物業公司負責人,協商賠償問題。而物業公司認爲,小區內沒設封閉車棚,也沒收車輛看管費,所以對小區內業主丟車事件,物業公司沒有責任。王先生認爲,自己交納了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公司便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而且他每月還向物業公司交納3元治安費,所以,即使沒有單獨交納停車費,物業公司也有保全業主財產安全的責任。類似王先生的丟車情況,在很多小區都曾發生過。那麼,物業公司是否有保證停放車輛安全的職責?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怡認爲,王先生能否要求物業進行賠償主要取決於王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關於這方面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涉及車輛的保管問題,則物業公司對車輛的丟失不負責任。至於治安費的性質也同樣要依據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約定的用途及性質來定性。
一夜四戶失竊物業有無責任
5月9日晚,南寧市西鄉塘區文華園一連發生了4起盜竊案,財物損失巨大。5月9日20:40,住在一樓的樑女士回到家後卻發現鑰匙開不了門。樑女士跑向陽臺,見陽臺的推拉門開着,屋內一片狼藉。事後覈查,家中的手提電腦、照相機、價值2萬多元的首飾及1000多元現金丟失。在等待警察來的過程中,樑女士在房屋周圍尋找保安,但找了10多分鐘也沒有看到一個保安,最後鄰居騎着車到大門口才找到了保安班長。就在當晚,文華園的另外3戶人家也被盜。黃小姐家在4樓,盜賊沿着燃氣管爬進屋。另外還有兩家,據業主自己介紹,被盜財物價值幾萬元。
一個晚上連發4起盜竊案,業主認爲保安工作不到位、物業管理存在明顯不足是主要原因。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竹結合上述案件認爲,應首先分析物業公司的服務性質與範圍。在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的職責是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並不負責看管各業主家庭財產安全。其次,還是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業主與物業之間對“家中失竊”有特殊約定的,物業公司則要依據相應的約定履行並承擔一定責任。
男孩踩炮被炸物業擔責三成
本市大港曾發生過這樣一起事故:一名12歲的男孩晚上和父母在小區內散步,當走到一人行道時,男孩突然踩到了一枚禮花爆竹,爆竹正好爆炸,將男孩右腳嚴重炸傷,造成右腳跟粉碎性骨折。爲此,男孩的父母花費了大量治療費。事後,男孩的父母多方尋找燃放鞭炮的責任人,但一直未找到,他們便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爲小區物業未盡到清掃等應盡義務,應予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爲,物業公司作爲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按照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內容,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規定的行爲予以制止或糾正。而被告未及時清理存在安全隱患的禮花爆竹,造成原告因踩響爆竹受傷致殘,應對此事故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由物業公司給付30%經濟損失的判決。
這起案件的焦點在於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範圍有多大。魏怡認爲,上述案件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案件,放爆竹的責任人與物業公司對侵權結果均有過錯,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魏怡提出,物業公司應對小區燃放過的煙花爆竹及時清理,這是其應盡的服務義務,而物業公司卻“不作爲”,這是上述案件中男孩被炸傷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物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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