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啓動。
礦難幕後
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開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向《檢察日報·廉政週刊》獨家披露了《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後瀆職犯罪情況報告》。該《報告》以2005年高檢院介入調查並辦結的6起礦難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和2006年立案查處的安全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數據爲基礎,對礦難背後存在的瀆職犯罪的特點、易發案環節等進行了專項調查分析。近日,本報記者專訪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請他對《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1瀆職犯罪造成礦難頻發
《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後瀆職犯罪情況報告》披露,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1383起,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傷806人,經濟損失6.86億餘元。2005年,全國各類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其中礦山事故在發生頻率和造成的影響與損失方面尤爲突出。2005年,全國共發生12起死亡人數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礦山安全責任事故,共造成994人死亡、28人失蹤、6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2.24億元。
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對9起特別重大礦山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各級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了其中6起事故的46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按2005年發生死亡30人以上礦山事故的12家企業的經營性質分類,其中國有煤礦4家,民營、鎮辦、村辦採礦企業8家。在事故背後存在瀆職犯罪案件的6個採礦企業均爲民營、鎮辦、村辦企業。可見,對這類企業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發案比率遠遠高於國有企業。
《報告》認爲,這些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礦主無視法規超設計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以及私挖濫採。這些違規、違法行爲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採礦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放棄監管職責,乃至濫用職權的瀆職犯罪行爲密不可分。“一些地方安全監管乏力,不認真履行職責,個別人甚至徇私枉法。特別重大事故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教訓刻骨銘心。”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分析認爲,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往往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相關聯,職務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打擊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犯罪,預防和減少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必須特別注重查辦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
2瀆職犯罪背後伴生權錢交易
《報告》認爲,礦山事故中瀆職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七種:
——追求地方經濟利益,無視甚至縱容非法超強度開採。政府主管領導、行業主管部門盲目追求經濟指標,放棄監管職責,對礦主超設計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私挖濫採現象視而不見。
——濫用職權,降低“門檻”,爲非法生產披上“合法”外衣。各級監管部門的涉案人員在日常監管工作中,超越職權,爲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採礦企業違規生產提供便利,甚至幫助不具有開採資格的企業取得合法開採的相關證件,致使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監管的法規形同虛設。
——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整改流於形式。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監管不嚴,日常檢查流於形式,整改措施不落實,甚至放寬驗收標準,導致不符合復產條件的礦井恢復生產、應被關閉的礦山未被關閉,有的甚至敷衍了事,默許礦主繼續冒險生產。
——管理不嚴,危爆品監控缺失。我國曆來對採礦企業購買、貯存、使用炸藥、雷管等火工品實行嚴格控制,由政府行業主管、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對火工品的購買、貯存和使用實行全程監控。但在被查處的幾起礦山事故中,卻普遍存在政府行業主管、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火工品監管缺位的問題。如山西朔州細水煤礦在停工整頓期間,竟能私下購買到炸藥用於非法生產。
——監管缺位,防控事故的最後一道關口“洞開”。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放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駐礦安監人員玩忽職守,致使被停產整頓礦井的礦主能夠非法私下組織生產,最終導致慘劇發生。2005年的6起事故中,有3起是在停產整頓期間發生的。
——監管人員貪圖私利,大搞權力尋租。在6起礦難事故中被查處的46名涉案人員,相當一部分利用手中權力,在履行審查、發放安全許可證、日常監管、安全檢查、復產驗收、關閉非法礦井過程中,收受礦主賄金,在礦山入股或接受乾股,大搞權力尋租。如廣東省安監局原副局長鬍建昌等人到大興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多次收取礦主曾雲高所送“紅包”、“下井費”。
——官煤勾結,充當“保護傘”。山西寧武賈家堡煤礦發生“7·2”礦山事故後,寧武原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原副縣長李德生濫用職權,與縣煤炭局原局長亢存煥、原總工程師連玉明等人共同策劃,瞞報事故,將死亡36人上報爲19人,並轉移死者屍體。大興煤礦礦主曾雲高是一名在職公安幹警,他用金錢、乾股鋪路,大肆賄賂各級公職人員尋求保護,以至於長期從事非法經營煤礦開採。
“近年來查辦案件的實踐表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背後往往隱藏着索賄受賄等腐敗行爲。瀆職失職掩蓋權錢交易,權錢交易助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二者相伴而生。”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權錢交易有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在礦山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親友辦礦;三是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成爲違法違規行爲的保護傘;四是參與瞞報事故或庇護事故責任人;五是袒護生產經營中的非法違法行爲。
該負責人說,實踐中,檢察機關注意通過檢查責任事故單位的財務資料和購銷記錄、合同等,發現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同時特別注意責任事故單位的現金交易和賬外賬的查證,看有沒有虛列支出,大肆行賄的現象;有沒有僞造股東名單,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乾股的現象;有沒有幕後買賣資質、證照的現象。一旦發現權錢交易、貪污賄賂犯罪,檢察機關堅決予以打擊。該負責人認爲,礦難背後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已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重視,查處力度會越來越大。
3瀆職犯罪呈現“三多三少”
《報告》披露,2005年6起礦難中,被查處的46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其中,涉嫌玩忽職守的28人,佔60.9%;涉嫌濫用職權的7人,佔15.2%。2006年,在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安全事故中,共立案偵查629人,其中以玩忽職守罪立案555人,以濫用職權罪立案49人,以其他罪名立案25人,分別佔立案人數的88.2%、7.8%、4%。涉案人員所在的行業和部門主要集中在對礦山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安監部門、礦區地方黨政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等。其中以安監部門和礦區地方黨政機關的人員居多。
該負責人分析認爲:“《報告》顯示,礦難背後的瀆職犯罪呈現‘三多三少’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玩忽職守犯罪多,濫用職權等犯罪少;負有一定管理職責的處、科級中層官員所佔人數多,普通工作人員和更高級別官員少;行業管理職能部門領導、礦區政府黨政領導涉嫌犯罪的較多,一般工作人員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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