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六月一日將實行,《辦法》對十二類八十三種情況進行責任追究,確立行政首長問責制,集體決策不發表意見也要擔責。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和自治區法制辦公室今日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要求行政機關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各項行政管理制度。《辦法》嚴格追究各種違反規章制度,不依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的行爲。辦法出臺意味着廣西轉變官員工作作風,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辦法》規定,集體決策出錯,參與決策但不發表意見的決策人也要追究重要領導責任。《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行政決策程序,未經集體討論擅自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承擔直接責任;經集體討論決定,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主要決策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贊同該錯誤決策和不發表意見的其他決策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違法違紀的,《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對行政處分責任作出了規定,但對其他行政過錯責任缺乏具體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頒佈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當前,廣西已進入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正面臨一系列重大歷史機遇。嚴格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才能爲民衆和投資者、創業者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和發展環境,形成強有力的區域競爭力,推動廣西經濟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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