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來,重慶市公安局抗議個別網站泄露『保姆綁架案』偵破部署(見法制日報5月18日一版報道),使為其『禍首』的『網絡通輯令』——一種借助網友力量尋人的當今熱門網絡活動,受到來自各方的嚴厲質疑和拷問。
記者在網上搜索引擎裡鍵入『網絡通緝令』,頓時,一個又一個的『網絡通緝令』閃現出來,被通緝人的姓名、電話、地址樣樣俱全。不可否認,隨著網絡力量的強大,網民自發的『網絡通緝令』開始頻頻在互聯網上亮相,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虐貓事件』中鋒芒乍現———原是『雙刃劍』
曾經轟動一時的『虐貓事件』,折射出『網絡通緝令』強大的力量———2006年2月26日,一位網民在網上貼出一只小貓被一女子用高跟鞋踩死的圖片後,群情激憤的網民發出『宇宙A級通緝令』,尋找虐殺小貓的『凶手』。『通緝令』發出後,僅6天時間就鎖定了踩貓者、光碟的拍攝人和被懷疑的幕後策劃者,其個人資料被完全公布在網上,所在單位也受到責難。時隔不久,虐殺小貓的女子和視頻制作人都受到了所在單位的處分,並公開向網民檢討認錯。
『網絡通緝令』雖然不同於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沒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傳遞信息的飛快速度,憑著網民對不平、不公事情的義憤和對受害者的同情,它發揮著不遜於公安機關『通緝令』的效果,一些問題通過網絡渠道得到了更快的解決,對現實產生了影響。
當人們為『網絡通緝令』發揮的作用欣喜時,它又如一把『雙刃劍』,很多人被它深深傷害。在『網絡通緝令』發布中,很多網民因情緒激動,言辭過激,對被『通緝』者進行人身攻擊、謾罵和誣蔑。『網絡通緝令』發布的內容甚至還可能是虛假的或者捏造的,給被『通緝』者造成很大傷害。
去年9月的一起『網絡通緝令』事件中,湖南人章甫(化名)被無辜卷入。由於在『天涯雜談』上被網友誤當作被通緝者,他的手機和家庭住址被公布在網絡上,甚至連8歲女兒是領養的隱私也被人公布。從此,他接到了大量騷擾電話,生活受到乾擾。
2005年初,北京某教育中心私自在網絡上發布針對其員工高某的具有惡作劇成分的『網絡通緝令』,在其中泄露了高某的個人信息並侵犯高某名譽權,高某一紙訴狀將教育中心告到法院,法院判決教育中心在其所屬網站上以彈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高某精神撫慰金20000元和公證費800元。
『網絡通緝令』是否該叫停———待決的『公案』
『虛擬空間的信息傳播同樣必須接受現實規則的約束,網絡言行不規范照樣要承擔法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劉莘認為。
此間也有民商法專家指出,『網絡通緝令』不管其內容是否真實,只要是出於私利的『網絡通緝令』,指名道姓的『網絡通緝令』都是侵權,是非法的行為。『通緝令』完全是刑事訴訟用詞,只有公安部門的『通緝令』纔具有法律效力,網友沒有資格去『通緝』別人。哪怕是出於善意的立場也沒必要用『通緝令』的方法,『通緝令』是首先把對方當成罪犯來對待,最好不要冠以『通緝令』這樣的字眼,『網絡通緝令』應當叫停。
南京大學社會學徐翔教授指出,『網絡通緝』實際上就是一種網絡暴力。徐教授認為,雖然網絡通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倫理道德規范等起到積極作用,但由於網絡輿論難以控制和引導,最後往往會出現一些違規的地方,這樣就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對此,劉莘則認為,『網絡通緝令』如果屬於瞎編亂造、違背事實的『通緝』,無疑會對『通緝』者造成傷害,是侵權行為,發布者要為自己違法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網絡通緝令』發布屬實,只是對不法行為或者不當行為進行善意的批評和網絡輿論監督,這樣對很多法律程序難以管制的道德缺失案件有著鞭笞作用,符合社會主流道德意識,既有利於改進社會風氣,還能糾正不當的或者不法的行為。
針對有人認為發布『網絡通緝令』應經過司法機關認定,法律應該對『網絡通緝令』這種行為做出規范的說法,劉莘認為,不能輕言對『網絡通緝令』進行立法,立法是解決普遍性社會問題的,畢竟『網絡通緝令』還不構成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也不能輕言叫停「網絡通緝令」,每個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網絡為個人表達言論提供了很好的平臺,我們社會需要網絡等通道來表達言論,反映社情、民意。』劉莘說。
『網絡通緝令』是否該叫停?截至發稿時,記者多方求證但未能從有關管理部門獲得確切答案,但這不會停止我們對這樁『公案』的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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