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而要想真正達到消滅安全事故的目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前和生命存活時就想辦法,因此出臺預防性的安全指標,比“死亡指標”更重要、更緊迫。把“死亡指標”與官員政績掛鉤的現象,充分暴露了過去主管部門在預防事故發生方面的欠缺,暴露了政府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軟肋。
4月末,北京市公佈“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引發輿論關注。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死亡指標”依據2004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設立,在全國至今已實行3年。這一指標在中國“指標體系”中的地位正一路飆升———2006年,被寫入國家的“十一五”規劃,是考察官員政績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南方週末》5月24日)
據報道,年度總“死亡指標”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給出,按照“實際情況”,把這些指標逐層分解。之所以用“死亡指標”考覈官員,相關部門公開的說法是,現在官員都以政績爲考覈依據,定了指標,才能讓官員更有動力。但筆者認爲,此舉有“重政績、輕生命”之嫌。保障安全生產的指標爲什麼是“死亡指標”而不是其他指標呢?是不是隻有死亡,才能震懾官員?
這個指標目前雖有爭議,但因爲沒有更合適的措施來取代,相信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也不會有大的改變。依據國家安監總局負責人的說法:實行這些指標後,全國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下降。2005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較2004年分別下降了10.7%和7.1%。但是,死亡人數是否完全真實,“死亡指標”與數字下降又有多大關係,這些還需要觀察。畢竟數字變化有很多人爲因素,而此前瞞報現象更是不勝枚舉。
從表面上看,“死亡指標”確實對相當一部分官員起到了震懾作用,但實際意義並沒有那麼大:一是,如果把死亡數字控制在指標之內,是意味着沒有死亡,還是意味着主管官員沒有責任?二是,死亡人數是否佔“死亡指標”,也存在人爲操作的可能,譬如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算事故死亡,要佔指標,而7天外死亡不屬事故死亡,交管部門可能就會想方設法把“死亡時間”拖過7天;三是,部分地方官員出於仕途需要,有可能出現“村騙鄉、鄉騙縣、一直騙到國務院”等問題。
其實,“死亡指標”看起來,更接近於政績指標,而非安全指標。爲什麼這麼說呢?因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嚴格管控預防瀆職,比事後責任追究更用意義。所以應把對官員的考覈指標放在生命之前,而不是生命之後。雖然說,“死亡指標”一定程度上能影響到對官員的考覈,但到底影響多少,能不能影響到政績之外的利益,比方說金錢、權力資源,就不好說。從這個意義上看,“死亡指標”絕對不能和“政績”畫等號。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而要想真正達到消滅安全事故的目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前和生命存活時就想辦法,因此出臺預防性的安全指標,比“死亡指標”更重要、更緊迫。以筆者之見,這種把“死亡指標”與官員政績掛鉤的現象,充分暴露了過去主管部門在預防事故發生方面的欠缺,暴露了政府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軟肋。
據報道,就在各級政府分解“死亡指標”的同時,陝西銅川礦務局卻拋棄“死亡指標”,而在事前安全指標上想辦法。2007年初,銅川礦務局首次提出安全生產“零”目標管理,不再下達死亡指標。通過“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的“四無”管理,來避免事故發生。雖然客觀上說可能不會百分之百避免傷亡,但至少說明銅川礦務局更懂得尊重生命,讓人的生命價值超越官員的政績。
“死亡指標”的盛行,只能說明安全指標的缺失。安全指標缺失不僅體現在具體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環節,更體現在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如果法制健全,不但可以通過法律嚴厲制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還可以對預防事故的安全標準作出法律規定,予以嚴格貫徹,這一點尤爲重要。
我們現在缺的正是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標準的法律依據。只有健全法制,才能讓政績退場。(文/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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