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廣州城區危破房必須懸掛提醒標誌,否則業主要當心被強收危房修繕費了。”昨天,廣州市政協十一屆二次常委會議就舊城區危破房改造工作進行專題議政。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蘇澤羣透露,《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草案)》(簡稱《規定》)已經修正完畢,即將報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其中明晰危破房的界定,要求危房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提醒標誌,明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強制性義務及違法處罰責任。
九成危破房集中老三區
目前,廣州現有危破房至少有142.46萬平方米,大部分集中在荔灣、越秀、海珠三區,佔全市危破房總量近九成。其中,老城區危破房的基數較大,危破房中私房比例較大。
蘇澤羣副市長說,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嚴損房的修繕義務沒有強制規定,而業主本身因經濟條件差,或歷史出租的私房對歷史租戶仍採取低租政策,造成住房不修房、無錢去修房、有錢不願意修房。而老城區的危改存在城市規劃標準明顯滯後、房屋管理工作有缺失、危改資金投入和安置房源儲備不足等問題。
業主無力修房政府收購
那麼,如何更好推進危破房改造?有關委員表示,對老城區內需要成片、成線原狀保護的房屋,應以維修排險、內部改善居住條件、外部整治環境爲主進行嚴格管制,採取微循環改造模式,組織開展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危破房改造工作。而以成片改造爲主的危破房改造,建議參照濟南、天津市的模式,由市建委以項目的形式組織進行,搭建融資平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以排險修繕爲主的危破房改造,建議要人性化、精細化,業主無力維修的危房由政府收購政策。
危房須設明顯警示標誌
同時,廣州將完善房屋安全管理規定,明確業主搶險排危和定期保質修繕義務及違法處罰責任。其中規定:如出現房屋地基、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腐蝕等現象,房屋超過設計年限需繼續使用的等5類情形應當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畏途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自行委託單位進行鑑定。一旦經鑑定存在危險點的,鑑定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至於危房治理方面,《規定》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要設置明顯的危房標誌,提醒行人等注意安全。例如:鑑定爲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一旦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國土局將發出限期治理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見動靜的將發出危險房屋代爲治理決定書,責令其搬出並隨後進行緊急排險。而危房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安全責任人承擔。但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房治理費用的,可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並實施治理,並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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